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 警方:暑期交通安全再敲警钟

2023年08月17日 18:07:40 | 来源:我苏客户端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眼下正是暑假期间,许多未成年的学生经常驾驶电动车甚至电动轻便摩托车外出游玩。其实,这类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需要到法定年龄,且要依法考取驾照才能上路行驶,而作为监护人的学生家长为了生计,早出晚归打工或种地,学生往往处于失管状态,这类情况在农村留守学生中多有发生,加之农村道路村庄路口多,驾驶电动车学生注意力不集中,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8月17日,扬州高邮警方就通报了一起乡村道路发生一起未戴头盔、未满十八周岁男孩骑电动轻便摩托车与骑电动车发生相撞交通事故,致两人受伤,车辆受损。

  7月29日11时05分许,高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逻中队民警接到110指令,称“在卸甲镇八邱路与南刘庄小路交叉路口两辆电动车相撞,有人受伤”,民警立即驱警车赶往事故现场,

  该事故具体发生地点扬州市卸甲镇扬永路恒丰村一处民房东侧路段,民警勘查周边道路状况后,询问双方当事人事故发生经过:驾驶人徐某(男,17岁,现住地:高邮市卸甲镇恒丰村人,是名技校学生)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由家中右转向西30米冲出扬永路口时,与由北向南骑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刘某(男,65岁,现住址:高邮市卸甲镇人)发生直角相撞,两车跌倒在地上,两人受伤,后民警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经院方诊断,刘某忠右股骨粗隆骨折,软组织多处受伤,手术治疗费用约4万元,而学生徐某受皮外伤。

  警方事后公布了调查情况:当事人徐某(未满十八周岁)在父亲陪护下到中队进行询问,如实陈述事情经过,7月29日上午10时50分的样子,因父亲在家里附近农田干活,自已去送农田操作用具,徐某未戴头盔就从家中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右拐向西,准备进入扬永路车头刚出来,与刘某由北向南驾驶的轻便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

  由于徐某在发生事故时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徐某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分别由其监护人承担。

  警方提醒: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相对淡薄,违规驾驶非机动车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容易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也将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因此,特别提醒家长要妥善管理车辆,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提高未成年子女交通安全意识,杜绝孩子独自驾车出行,更不可放任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

  (来源:江苏广电扬州中心站/杜望弦 通讯员/王敢 明宝 编辑/赵恩婕)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