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的父亲黄某曾因借贷纠纷起诉桑某,最终法院判决桑某限期给付黄某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后被黄某申请强制执行。然而直到8年后黄某去世,都没能拿到这笔欠款。申请执行人黄某已经死亡,其继承人小黄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应否予以支持?今天(8月11日),记者从南通如东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14年7月28日,如东法院对黄某诉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某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某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二、被告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某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二、被告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某自2012年8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250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桑某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原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由于桑某未及时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后根据黄某的申请,如东法院于2015年5月19月立案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作出终结裁定书。后申请人小黄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东法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查明,黄某与前妻许某于2021年10月9日登记离婚,黄某于2022年11月20日去世,小黄系黄某独子,黄某父母均已经去世。小黄为黄某唯一继承人,现小黄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东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小黄作为黄某的唯一继承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变更小黄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毛海燕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