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购葡萄却未按约定采摘完,在批发商愿意补差价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额外赔偿?今天,记者从徐州新沂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双塘法庭审结该起因买卖葡萄引起的纠纷。
2022年7月,经史某介绍,批发商魏某订购王某种植的阳光玫瑰葡萄,约定价格12.5元/斤,并向王某支付5万元保证金。当月,魏某采摘部分葡萄并结清了货款。次月,魏某通知王某,其不再采摘葡萄,剩余葡萄由王某自行处理,魏某按差价1.5元/斤补偿王某。
月底,王某将剩余葡萄出售情况明细单发送给史某。经史某协调,种植户王某同意向魏某退还1万元保证金。魏某不同意,向新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全部保证金。王某提起反诉,要求魏某赔偿剩余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魏某向王某订购葡萄、支付货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魏某未能按约定全部采摘王某的葡萄,魏某通过史某从中协商,双方达成新的意见,即补固定差价1.5元/斤以弥补王某的损失。新沂法院确认王某剩余葡萄总量为2.5万余斤,按约定,魏某应向王某支付差价3.8万余元。
受市场波动,王某实际损失高于双方约定的差价,王某提出反诉要求魏某赔偿剩余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经核算以及综合考虑双方的违约程度及合同履行的情况,新沂法院酌定由魏某支付差价3.8万元后,再赔偿王某1万元。两相折抵后,王某应向魏某返还保证金1114余元。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辛春晓 肖伟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