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27日),刚刚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下称《条例》)。《条例》紧扣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进行规范,切口小,立法针对性、实用性强,将在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高速公路发展迅速,路网密度和车辆饱和度均处于全国前列,迫切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提升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条例》重点规范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以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还明确了高速公路灭火和应急救援工遵循的基本原则,提出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处置机制。省人大社会委委员朱玉龙说:“在灭火救援工作中要遵循统一领导、协调联动、科学处置的原则,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灭火这种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完善应急响应、组织指挥、联勤联动等现场救援机制,要求相关部门要依法提供相应的保障,并加强救援、救治的联动。”
江苏高速路网存在着不少特大越江桥梁和特长水下隧道,发生事故后处置施救难度较大。《条例》在法律法规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就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明确了建队区域,指出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特长隧道和交通事故易发路段,应当根据路网分布、交通流量以及灭火与应急救援需要,建立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站)。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丁余平说:“应当根据路网的分布,交通流量以及灭火救援实际需要,建设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站)。《条例》也充分体现了消防地震建设的需求导向,问题导向,体现科学性和前瞻性,高速公路救援队伍将走上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为了更好保障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条例》还进一步厘清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省消防救援机构在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方面的职责分工,对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的人员招录、培训考核以及消防员岗位等级、退出转岗等方面提出了管理要求。
丁余平介绍,考虑到高速公路灭火和应急救援公路场景较为特殊,危险因素较大,《条例》规定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应依法建立职业健康保障和劳动保护制度,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安全保障。“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所有荣誉和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参观旅游、参观游览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按照现有的规定来执行。”丁余平说。
(江苏新闻广播/索浩阳 摄影/于同化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