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了节省运输成本,将一辆电瓶车改装后给员工张某某运送汽车轮胎,最终导致其运送过程中受伤。今天(7月27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畅行公司是一家经营洗车、汽车配件销售以及汽车轮胎修补等业务的公司,为了节省经营成本,畅行公司雇用张某某为其运输汽车轮胎,并为张某某提供了一辆经过特殊改造、尾部加装了置物平台的电动三轮车。
2021年5月3日14时许,张某某驾驶该电动车运输轮胎至畅行公司门口处,停住电动车后用右脚踩了几次车撑后下车,走路状态一瘸一拐,随后被人搀扶上三轮车送医救治。经初步诊断,张某某右跟腱断裂,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4万余元。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张某某将畅行公司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张某某提交的视频仅能看出其下车后走路一瘸一拐,但无法体现受伤原因、受伤地点,无法认定其是在为畅行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因此要求畅行公司承担责任的证据不足。张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焦点为张某某是否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根据张某某提供的视频,畅行公司提供给其的电动车尺寸、质量均已超过《江苏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标准。张某某在运送轮胎回门店停放电动车时受伤,且按照跟腱断裂的伤情及疼痛程度,必然对人的活动产生影响。故张某某在撑脚蹬停放车辆时受伤具有高度盖然性。运送轮胎是张某某受畅行公司指示而为,停放车辆是运送行为的收尾工作,应认定张某某是在提供劳务时受伤。
畅行公司作为雇主,为张某某提供了不符合标准的改装车辆,导致雇员需要花费比普通电动车更大的气力维持车辆平衡,增加了操作风险。因此,畅行公司对张某某的受伤负有主要过错,承担60%责任共计赔偿2.9万余元。张某某经常驾驶该电动车运送轮胎,对车辆性能、装载情况均已熟悉,在停放车辆时操作不当,自身负担40%责任。
综上,南通中院遂作出上述二审判决。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陈美 古林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