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醉驾引发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牵出了四名被告,今天(4月14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他们审理的一起案件。
事发当天晚上,小韩下班后,驾驶自己父亲老韩所有的汽车,载着同事小陈前往相城区一家火锅店进行聚餐。期间,小陈、小韩饮用了不少酒。聚餐结束后,两人未要求亲友接送或是呼叫代驾,而是在自行商议后决定由小韩将汽车的车钥匙交给小陈,并由小陈驾驶车辆寻找休息场所。结果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驾驶员陆某和小韩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部门调查后查明,小陈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0mg/100ml,小韩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4mg/100ml,因驾驶员小陈具有醉酒驾驶情节,且还构成无证、超速驾驶,交警部门认定应由小陈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陆某治疗终结后,将小陈、小韩、老韩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名被告赔偿原告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因被告小陈无证且系醉驾,符合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约定免责条件,在案证据也充分反映保险公司已尽到了对相应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故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内赔偿三万六千余元,且在实际履行后有权在上述赔偿范围内另行主张追偿权。
法院审理查明,老韩虽是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但并不进行车辆的日常使用及管理,其将该车辆长期交由小韩管理时,小韩本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质,且车辆性能正常,而小韩将车辆交由事发时已大量饮酒的小陈进行驾驶的行为,并不属于老韩能够合理预见的范畴,所以老韩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小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本人并无合法的驾驶证件的情况下,在酒后驾驶汽车超速行驶,具有较大过错,且其行为直接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小韩作为车辆实际管理人,在事发前未对于小陈的驾驶资格予以审慎核查,且在明知小陈饮酒的前提下,仍将车钥匙交予小陈用以启动车辆,客观上未采取口头劝阻或其他有效方式予以制止,主观上也具有放任风险现实化的过错。因此,小陈作为机动车使用人,应当就事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应由小韩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七千六百余元,由小陈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一万七千余元,并由小陈对于小韩应赔偿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且小陈对于其实际履行的由小韩赔偿的部分可向小韩另行主张追偿权。
(《零距离》记者/孙艳 实习编辑/李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