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公墓供给从农村扩大到城市 新版《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2023年03月31日 19:15:53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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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新修订的《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公益性公墓供给从农村地区扩大到城市范围。今天(3月31日),记者采访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副处长何正标,解读《办法》内容。

  新版《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明确,要将公益性公墓从之前限定在农村地区扩大到城市范围。对经营性公墓建设实行总量控制,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副处长何正标表示,此次新修订的《办法》一个最大特点就是突出殡葬的公益属性。江苏省已连续三年将“新建改扩建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葬) 设施”列入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取得积极成效:“目前,全省共有公益性公墓 3100多个,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乡镇覆盖率达到 100%。”

  江苏省原《公墓管理办法》于1989年制定施行,随着江苏省城镇化不断发展,公墓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原《办法》已不适应江苏省殡葬服务发展的现实需求,例如城市对公益性公墓的需求。何正标还举例:“原《办法》尚不能体现国家节地生态安葬的基本导向,在倡导人民群众绿色生态殡葬新风上缺乏相应的制度引导;不能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殡葬管理关心的热点问题,诸如墓位价格的规范问题、墓位使用期限问题等,都需要予以明确回应。”

  《办法》规定,要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公益性公墓应当使用卧式墓碑。经营性公墓使用竖式墓碑的,最高不得超出地面一米。墓位使用周期不超过20年。

  何正标表示,新建公墓生态安葬区域占公墓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3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不改变林地、草地用途,保证防火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地的复合利用,但不得建设任何永久性设施。”

  此外,《办法》对祭扫服务进行了专门规定。各地要加强传统祭扫节日服务保障,做好卫生防疫、错峰限流、交通疏导、火源管控、祭祀用品管理等工作。公墓单位应当提供高效便捷的祭扫服务,推广集体共祭、敬献鲜花、网上祭扫等祭扫方式。

  (江苏新闻广播/徐仁飞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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