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河道游泳溺亡 管理单位是否需担责?

2023年03月28日 18:03:53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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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6月份,一名17岁的未成年小伙在扬中某港闸站河道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家属认为,管理单位没有尽到警示义务,一纸诉状将港闸站的管理单位告上了法庭。那么,管理单位在这起案例中,究竟有没有责任?法院最终又是如何判决的?昨天(3月27日),扬中法院公布了案件详情。

  扬中法院提供的事发现场的监控画面显示,当时三名小伙顺着阶梯走到港闸站河道旁,脱下衣服一起下水游泳。其中,两名小伙顺利游到了对岸,而另一名小伙李某却由于体力不支,顺着水流方向漂向下游,挣扎无果后,最终消失在了水面。另两名同伴发现不对劲后,立即穿上衣服,向外界寻找帮助,可是最终李某还是不幸身亡。

  李某系某技术学校派至扬中某企业学习的在校学生,17周岁。李某父母认为,闸站的管理单位在危险区域未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记及封闭护栏,且在未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开闸放水,造成受害人溺水身亡。最终,李某的父母将港闸站管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管理单位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损失的70%,共89万余元。

  法庭审理认为,李某虽未成年,但是已满17周岁,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闸站在事发当日10时开闸,李某游泳时闸站已经处在开闸放水中,事发水域两岸均设有包含禁止游泳、禁止戏水在内的警示标志及围栏,警示标志虽有褪色,但不影响警示功能。

  同时,事发水域并非可供游泳的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根据《水闸工程管理规程》,管理单位在闸门启闭前,对事发水域有安全警示义务;在开闸放水期间,无对附近水域全程进行警示的义务。李某及其同学应当知晓闸站附近水域禁止游泳,且能够观察并预见水流的危险性。另外,李某以及两名同学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擅自外出游泳,其自身存在过错,管理单位对李某的死亡并无过错。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父母主张赔偿的所有诉讼请求。

  (《零距离》记者/路辉 镇江台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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