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上午,南京海事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海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也是江苏首例通过跨省异地劳务代偿生态修复公益诉讼案。目前,该案已在上午当庭宣判。我们来看江苏台记者许啸刚刚从现场发回的报道。
“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06820元。其中,1034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纳用于修复被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剩余部分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
江苏台记者许啸报道:“我现在所在的地方是南京海事法院。在今天上午9点,法院正式开庭。2020年7月,被告周某军、朱某弟、朱某赖明知禁渔期禁止捕捞水产品,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三无’船只、发电机、电缆线等禁用工具先后四次到射阳新洋港近海区域进行电麻鱼。基于非法捕捞行为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在被告三人已因非法捕捞行为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对海洋生态的修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也是看到了当庭的宣判结果,我们听到有一个关键词叫做代偿。这是因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被告以自己家庭经济困难、已承担刑事责任、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为由,是请求以生态环境的公益劳动的方式来抵现部分的环境修复费用。鉴于被告家庭的实际情况,无力支付足额的生态修复赔偿金,所以,法院决定是以劳务代偿的方式,让被告已提供一定数量的资源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去实现我们整个的生态环境的可替代性的修复。关于本案的更多情况,我们也是特地邀请到了南京海事法院院长花玉军为我们现场解答来为我们进行现场解答。”
南京海事法院院长花玉军说:“本案的审理表明了我们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制保护省海洋生态环境的司法立场。第一个,感觉到非法捕捞并不是小事,本案看似一起很小的海洋捕捞纠纷,但被告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破坏了海洋生物群落及生态环境的稳定,影响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海洋生态损害严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个方面是非法捕捞后果严重,本案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后又要承担民事责任。通过这样的案例,我们向社会宣示了公民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许啸 郭奉铭 王教群 周敏琼 供片台/射阳台 编辑/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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