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父母为新生儿购买保险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保险纠纷也越来越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2月22日)就发布了一起新生儿投保后患病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确诊“双耳失聪”,保险公司拒赔
2018年7月25日,母亲为不到一岁的邵某某投保了人身保险,保险金额 40万元。2018年11月14日,邵某某因对声音反应差到医院检查。2019年3月29日,邵某某被诊断为双耳感音神经性耳聋(极重度),并进行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因理赔申请被拒,邵某某的家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重大疾病险保险金412240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确诊时间究竟在不在“180天疾病观察期”内?
案涉保单载明:在180天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仅退还所缴纳的保费。
邵某某方提出,其确诊时间应为2019年3月29日,不在合同约定的“180天疾病观察期”内。2018年11月14日,其仅是去医院检查,医生要求随访,没有下达明确的确诊证明,并称医生建议三个月以后再检查,因为本人年纪小有恢复的可能。
保险公司则辩称,邵某某2018年11月14日的检查结果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确诊标准,此时尚在“180天疾病观察期”内,故不予理赔。
法院审理:达到“永久不可逆”标准才是“双耳失聪”的确诊时间
法院认为,案涉附加险条款重大疾病中“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从条款约定可见,“双耳失聪”不仅需要达到相应的检查标准或疾病状态,还需达到“永久不可逆性丧失”的状态,才符合“双耳失聪”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案从邵某某的一系列就诊和治疗情况来看,虽然邵某某2018年11月14日儿童医院检查记录符合“双耳失聪”定义中有关的听力测试检查标准,但医院并未作出“双耳失聪”的确诊结论,该检查并非确诊结果,邵某某之后仍在持续检查,直至 2019年3月29日有明确诊断后做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说明其在该时点才确认双耳失聪达到了无法治疗、永久不可逆的状态。因此,2018年11月14日检查结果虽符合“双耳失聪”定义中的检查标准,但不符合“永久不可逆”标准,故应将2019年 3月29日认定为“双耳失聪”重大疾病的确诊时间。该确诊时间已过180天疾病观察期,故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依约履行赔付义务,向邵某某支付保险金40万元。
法官说法:应优先保护父母及新生儿的利益
父母为新生儿投保的目的在于提前给孩子准备一份保障。孩子生病后,作为孩子的父母,必然会选择及早治疗,不可能明知孩子病情而故意拖延治疗。因此,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知新生儿已患病而投保或故意拖延治疗,否则应优先保护父母及新生儿的利益。这样做,既是对父母拳拳之心的肯定,也体现了保险价值所在,更彰显了人文关怀,最终实现的则是保险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均衡保护。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通讯员/李钰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