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我市首部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首部全行政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七章六十条,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立足提高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共治,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协同治理,明确和细化了“责任主体和各方职责、实行水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建立重要区域重点保护制度、建立‘两湖’滨湖生态空间管控制度、建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建立健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补充上位法水污染防治规定、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协同管理和全面监督机制”等9个方面的内容。
“这部法规将水生态和水环境保护融为一体,将真正为我市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驾护航。”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许玲介绍。
9轮修改
只为一城水更清
我市地处长江之滨、太湖流域,区域内河道纵横、水网密布,水生态保护势在必行。
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面广,现有法律法规虽然有一些规定,但主要是针对共性问题作出的普适性规范,存在一些空白点。为更好地推进我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确定为2022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2022年6月28日,《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之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环资城建工委和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深入践行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抓好法规的研究修改,共收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标准和案例320余件,组织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沟通会、协调会57次。
《条例》修改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邀请中国环科院、省环科院等单位的环保专家以及立法、语言文字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征集到修改意见建议382条,经认真梳理研究、反复沟通协调论证,先后进行了9轮修改。
“相较普适的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立法,《条例》以水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立法内容,突出水生态修复与保护,较好体现了生态优先和系统治理理念,在立法思路和立法理念上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创新性。”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主任朱柏松表示,《条例》充分结合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难点,对我市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与管控、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范,明晰各方职责,细化监管措施,将为我市水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能力水平不断提升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责任明晰
强调人人有责
水生态保护,谁是责任人?《条例》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态环境的义务。
“这一条强调保护水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非常重要。”许玲介绍,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专家建议,在明确政府责任的同时,要进一步明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保护责任。为此,按照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的立法体例,在“总则”中增加了这方面内容。
《条例》第三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态环境的义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个人应当增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水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同时,《条例》强调要强化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对水生态环境破坏举报作出了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奖励办法,并对举报奖励制度的落地作了细化规定。
细致入微
全流域全流程的保护
《条例》针对我市实际,条款个性鲜明,对涉及水生态的各方面都作了相应规定,细致到对农家乐、旅游民宿的污水管理等也作出相应规定。
重点保护区域的范围怎么划?“两湖”管控范围及管控要求怎么定?生态岸线和湿地保护怎么做?《条例》弥补了多处上位法的空白,对滨湖生态空间的范围通过文字描述和附图予以明确,以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活动作了规定,一目了然。
江南水乡沟渠遍野,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条例》除了对江河湖大片水域的保护作出规定,对小微水体的整治和管护也有所关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本区域内支流、支浜和其他小微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长效管护等措施,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除了常规的污染源,《条例》还关注藻毒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的治理。这些新污染物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被全面纳入环境管理,或是现有管理措施存在不足。《条例》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为水生态保护付出努力,应该获得补偿,这是《条例》极具良性互动的条款。《条例》明确本市建立健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立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考核目标体系以及上、下游地区之间水环境区域双向补偿制度等。(芮伟芬 刘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