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在老年公寓食用带鱼后,因鱼刺卡喉身亡。老年公寓应承担责任吗?来看江苏高院今天(2月7日)发布的这起案例。
案件回顾
家人将九旬的任奶奶送至某老年公寓,入住时填写的登记表显示服务等级为自理。在任奶奶入住期间,老年公寓提供的主要服务为每天提供三顿饭、送水及打扫卫生。
某日中午,任奶奶在食堂内就餐时,误将带鱼当作豆腐食用,被鱼刺卡住了喉咙。任奶奶家人带其辗转多家医院治疗,但最终医治无效,不幸去世。
事后经确认,送餐人员在给任奶奶送餐时并未明确告知菜品名称,亦未曾提示有鱼刺卡喉的风险。
任奶奶去世后,其子女以老年公寓未尽到照顾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年公寓赔偿损失。
老年公寓辩称已尽到合同约定的照顾义务,不存在过错,事发后亦尽到了救助义务并及时通知亲属,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老年公寓作为专门从事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老年人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饮食、生活照护。
老年公寓未考虑到任奶奶的年龄及身体情况,向任奶奶提供带鱼食用且未对带鱼进行剔除鱼刺处理,亦未明确告知其食用的菜品为带鱼并提醒其注意,应当对任奶奶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考虑到任奶奶自身年事已高,存在一定的基础性疾病以及本案的具体治疗情况等情形,酌情确定老年公寓对任奶奶去世产生的损失仅承担15%的赔偿责任。
老年公寓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因照护不当造成老年人伤亡等损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养老机构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承担的比例应综合考虑老人身体状况、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措施和通知义务以及家属决定对受害人采取的何种医疗救助措施等因素综合确定。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通讯员/刘路路 王丽娜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