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改房屋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防火措施 最高罚十万元 《镇江市房屋安全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

2023年01月06日 18:05:35 | 来源:一起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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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安全管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记者从镇江市住建局了解到,《镇江市房屋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将于3月1日起开始实施。

  《条例》共八章五十一条,主要涉及房屋使用安全、房屋装饰装修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农村房屋特别规定、法律责任等内容。

  明确房屋安全的责任人

  及其承担的房屋安全责任

  《条例》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管理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先行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没有房屋使用人的,房屋管理人先行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房屋安全责任为:(一)按照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用途或者经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二)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符合有关规定;(四)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五)防治白蚁;(六)及时治理危险房屋;(七)监督房屋使用人安全使用房屋;(八)配合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安全责任。

  《条例》指出,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等安全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承担的房屋安全责任为:(一)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相关注意事项;(二)对房屋共有部分进行安全检查,协助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提出相关维修治理方案;(三)对房屋装饰装修行为进行巡查;(四)劝阻、制止危害房屋安全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报告;(五)妥善保管房屋竣工资料和其他房屋安全有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时,应当及时移交;(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接受委托的其他房屋安全责任。

  危害房屋结构安全

  最高罚十万元

  装修是每一个新买房的业主都将面对的问题,针对当前房屋装修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条例》规定了房屋装饰装修禁止实施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拆改房屋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防火措施;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荷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果房屋安全责任人实施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与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等部门共享。

  同时《条例》中还规定了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实施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拆改楼面次梁、楼梯等次要构件;其他改造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确需实施这些行为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施工方应当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无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七种情形需做房屋安全鉴定

  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将受处罚

  什么样的情况要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条例》进行了详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使用房屋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二)因施工、堆物、撞击、火灾、爆炸等事故受损,影响房屋安全的;(三)因洪涝、台风、地震、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受损,影响房屋安全的;(四)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五)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六)拟改变房屋原用途,涉及公共安全的;(七)其他可能影响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建设工程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如果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

  明确危房治理责任人、治理方式等

  《条例》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治理:(一)经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短期内可以继续使用的,可以观察使用;(二)经适当安全技术措施除险后能够消除危险的,可以继续使用;(三)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他人安全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停止使用;(四)整幢危险已无修缮价值,危及公共安全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立即整体拆除。

  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涉及房屋共有部分的维修和治理,可以按照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对鉴定为整幢危险的房屋,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一)划定警示区域;(二)利用相邻的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三)组织人员撤离;(四)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应急处置损坏相邻建筑物和有关设施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或者补偿。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不得居住、出租或者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农村房屋特别规定

  《条例》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农村老旧房屋改善和危险房屋整治等相关工作,提升农村房屋安全品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房屋服务平台,加强对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引导农民选用规范的农村住房设计方案,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通过合同约定房屋保修责任,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引导农民通过加固改造、原址翻建、选址新建等方式,对老旧房屋进行改造改善。对辖区内手续不全的农村房屋,依法采取补办手续、拆除、改建等方式进行治理。

  (来源:一起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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