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时,微信作为当下最为常用的通讯工具,聊天截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证据吗?今天(1月2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么一起案件。
2017年,钱某雇佣赵某安装人防管道。赵某完成全部工作后,钱某一直拖欠赵某劳动报酬,赵某通过微信向钱某催讨。自2017年10月至2020年11月,钱某向赵某支付共计2.6万元,剩余的1.3万元始终未支付,遂赵某诉至法院。原告赵某诉请判令钱某支付劳动报酬1.3万元及利息。被告钱某辩称,“赵某要求支付的劳动报酬1.3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雇佣赵某进行劳务工作属实,但其劳动报酬已经全部结清并无拖欠,且赵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庭审中,赵某提供与钱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该聊天记录记载赵某多次向钱某催讨报酬。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款项结算证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对方的电话号码与钱某实名登记的移动电话号码一致,故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采信。经审查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报酬。
且被告回复原告不付报酬的理由是“费用已报公司了,不知道什么时候下来”“XXX付不出来,咋付?”综上可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未付的事实。原告每年均通过微信、电话方式向被告催讨报酬,被告亦多次向原告付款,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每年均通过微信、电话方式向被告催讨报酬,被告亦多次向原告付款,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常常被作为电子证据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法官在此提醒,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相对传统的证据来说可篡改性比较大,要注意:提供原始载体,有效的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将手机截图打印出来即可,还必须提供原始载体。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南法轩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