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物业费打7折”是约定俗成还是有法可依?丨我苏特稿

2022年12月08日 09:57:36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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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苏特稿记者/梁振华、范志凯 编辑/汪璐 

  近日,我苏特稿接到江苏省内多地的网友反映称,物业公司对于“空置房物业费打7折”的做法不同。有的物业公司认为,无论业主住与不住,物业都提供了服务,理应全额交纳物业费;而有的物业公司则认为,如果房子空置,没有享受到全部的物业服务,可以打折。那么,空置房物业费究竟能不能打7折,为何各地做法不一?江苏新闻广播记者走访多个小区物业、查阅政府部门规定、采访法律专家,为您解读“空置房物业费打7折”是约定俗成还是有法可依。

   

  镇江:未入住可打7折,新房装修期间物业费不打折

  12月5日,镇江市京口区的翟先生反映,他2021年底在某小区收到了新房,当时预交了2022年的物业费3000多元。因为不着急入住,将近1年的时间里,房子一直处于装修的状态。今年12月,当他再次预交2023年的物业费时,物业工作人员提出,新的一年,未入住的业主,物业费可打7折;而装修期间,物业费全额收取。

  这让翟先生很是疑惑。“新房装修期间,小区内很多设施不齐全,清运建筑垃圾费还要单独收费,业主也未享受到物业服务,物业费为何不打7折?”翟先生说道。

  (资料图,来源:视觉中国)

  就该问题,镇江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物业费打七折的减免优惠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新交付的房子;2、业主大会成立前;3、未装修的空置房。

  结合翟先生的情况,按照规定,他虽然没有入住,但一直处于装修的状态,所以不能享受该优惠。“装修需要使用水、电、电梯、保安、保洁等公共设备和服务,其实已经在享受物业提供的服务了”,该工作人员说道。记者查询到,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于2020年11月18日印发的【发改规发〔2020〕1号文】——《镇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住宅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实际入住或使用后不可再享受减免优惠,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在装饰装修期间应全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苏州:新建普通住宅满足条件物业费可打折,非普通住宅按合同约定交费

  金女士(化名)在苏州吴中区甪直镇某小区购买了一套105平方米的精装修商品住房,一直空置。2020年底交房时,她全额预交了2021年的物业费4000多元;2022年,她再次提出物业费打折的申请,但还是被物业拒绝。“我们不住在里面,没有产生任何的水电费,可不可以打折?当时物业回答得很坚定,说没有折扣,因为我们的房子属于非普通住宅。”

  苏州市吴中区住建局物业科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苏州市物价局和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发布的《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措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结合本案例金女士的情况,非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措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显示,非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要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的100%由买受人交纳。

       

  淮安、连云港也保留了物业费7折规定,连云港明确新房装修期间全额交费

  记者查询了镇江、苏州、淮安和连云港发改委发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相关管理办法或通知,均保留了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的规定。但具体的要求也有所差别。连云港市则规定,业主在装修装饰期间应全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非新建小区物业对空置房减免政策不尽相同,南京有的全额交费有的打折收取

  那么,空置房打七折对于非新建小区是否适用呢?记者了解到,如果是成立了业委会的小区,在召开业主大会投票决定收费方式之后,由业委会与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执行。

  记者采访了南京两家知名度较高的物业公司。南京某小区物业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对于空置房没有折扣优惠。“这边有很多业主从买了房到现在一直空置着,电表都没动,也是一样全额交纳物业费”。

  而南京另一家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物业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则表示,考虑到业主的实际情况,半年内的用水量不超过3吨,一年内不超过6吨水,则可以认定为空置房,即可享受到7折物业费的减免优惠。

(资料图,来源:视觉中国)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删除了打折项

  律师:《民法典》规定提供服务应全额交费

  全省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那么,江苏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一帆告诉记者,此前,苏价规〔2013〕4号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确实有关于空置房物业费减免优惠的规定。但在2018年发布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对其进行了删减,各个城市也会根据省发改委的文件发布具体实施细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无论房屋是否正在装修,无论业主是否入住,都应该全额交纳物业费”,朱一帆说道。

  专家:物业自负盈亏,是否打折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综上所述,从省发改委到各市发改委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从不同城市的不同物业公司的收费情况来看,虽然减免政策有些不一样,但都有同一条规定:即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参与修订2018年《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东南大学物业管理研究所所长黄安永表示,之所以从《办法》中删除该规定,是希望把决定权交给业委会,政府不予过多的干涉,实现真正的小区居民自治。“有的小区体量小,打7折就意味着物业费入不敷出;也有人认为为什么打7折,而不是5折或者8折?面对种种讨论,我们把决定权交给小区业主们,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然后写进物业服务合同中”,黄安永说道。

  (江苏广电总台“我苏特稿”,转载拒绝任何形式删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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