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江苏新增独生子女带薪护理假

2022年12月01日 20:21:32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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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天(12月1日)起,新修订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开始施行。江苏是全国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之一。此次对《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结合省情实际作出适度前瞻的制度设计。

  《条例》围绕基本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服务等方面明确权利义务。强化政府在基本养老服务中的法定责任,明确要动态制定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公办养老机构要优先收住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以及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养老服务站、独生子女带薪护理假等实施效果好、民众呼声高的举措也被写入《条例》。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可享受不少于5天的带薪护理假。

  重点老年困难群体养老有保障

  修改后的《条例》在原框架体例上增设“基本养老服务”专章。其中要求,省政府应制定发布本省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及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发布本地区清单和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适时调整清单。

  实践中基本养老服务惠及面最广,但老年人需求不同、困难和问题不一,如何在兜好底基础上突出重点服务?《条例》明确,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范围予以重点保障;公办养老机构要优先收住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等老年人以及老年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在机制上,《条例》要求民政部门要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条例》还要求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巡访制度。

  针对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的短板,《条例》提出,要将农村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加强县级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推进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开展村级互助养老服务,提升农村基本养老服务能力。

  居家社区养老有制度支撑

  居家社区养老,设施规划需先行。《条例》明确了新建住宅区和已建成住宅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配建标准,以及侵占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法律责任。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建设实际,《条例》还规定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相邻住宅区可以统筹规划、集中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对相邻住宅区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资源整合,还要求县级政府考虑为老年人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均衡布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为丰富养老服务资源,《条例》分层分类提出要求。县级政府要统筹利用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等资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覆盖城乡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要引导社会力量利用自身资源、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邻里互助养老,鼓励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服务。《条例》还要求引导颐养住区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养老服务。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王敏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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