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这两部条例,让水上、路上环保执法更有理有据

2022年11月26日 16:39:59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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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5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针对移动源污染,这两部环保法规制定了符合江苏实际的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并通过协同立法为长三角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提供了法治依据。

  与现行的《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增加了“非道路移动机械”这一监管对象,明确我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从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强化监管;同时,建立了“环保取证,公安处罚”联合执法机制,对在用车加强使用环节的全方位管控,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绍,对在道路现场检测中发现的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为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逾期未按照维修复检告知单的要求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又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机动车所属单位逾期未按照维修复检告知单的要求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每辆机动车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污染防治重在防。修订后的条例突出源头防范,围绕生产、进口、销售、注册、使用、检测、维护等环节进行了制度设计。例如,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与此同时,还以绿色发展为导向,“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给予经济补偿、依法限制使用等措施,逐步推进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等。

  同一天审议通过的另一部法规《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从省情实际出发,在长江保护法基础上,以内河船舶污染防治为突破口,精准解决内河船舶污染物“上岸难”等问题。江苏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吕小鹏表示,该条例妥善解决了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船舶的污染物接收问题以及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直排无法可依的问题:“在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停泊船舶的污染物接收,由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禁止内河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此举瞄准了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治理的突出问题,可操作性强,一旦实施,对提高船舶防污染执法效率意义重大。”

  和路上监管不同的是,船舶跨市、跨省流动更普遍,因此加强与上游的安徽和下游的上海的沟通与协调是解决长三角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监管的重点。

  据了解,该条例为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协同立法项目,江苏在牵头落实立法过程中,与上海、安徽两地人大有关委员会共同研究了区域协作条款。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绍,《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专设“区域协作”一章,重点解决船舶污染防治跨区域联合监管的难题。其中,条例要求“共享船舶污染监测预警、船舶污染物跨行政区域转运处置、船舶洗舱、污染事故处置等信息以及船舶污染防治信用信息,依法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统一执法标准,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促进省际之间的船舶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等。

  此外,三省一市还就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免费接收,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单壳船的停泊作业,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送交期限,先送交污染物再装卸作业等关键内容达成了相关共识,条例也根据江苏实际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当前,上海与安徽的立法也在按部就班进行中。

  据悉,《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刘正则 李秋雨 摄影/于同化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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