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1案例入选!最高检指导发布首批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2年11月06日 08:46:02 |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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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5日上午,在《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开幕之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指导、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组织评审的首批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在武汉发布。发布会介绍了湿地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以及案例评选过程,通过线上直播平台全程直播。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湖北省公安县检察院督促保护洪湖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2个,评审活动邀请了来自湿地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研究机构、律师协会、社会组织等方面的专家学者。

  据介绍,本次评选案例在地域上覆盖东北、华北、华中、华南、华东各地区,涉及长江、黄河、珠江、嫩江等流域及海域,违法类型包含违法侵占、围湖填湖、非法狩猎、违法养殖、固体废物污染等不同类型。入选案例在程序和案由上类型丰富,既包括诉前程序,也包括诉讼程序;既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包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提起主体既包括检察院,也包括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评审专家从参评案件的规范性、创新性、典型性、疑难复杂性及说理充分性五个角度出发,结合地域、流域、湿地类型、违法行为类型以及不同案件类型的特点对参选案件进行了综合评审,最终评选出12个典型案例。

  湿地保护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在出席发布会时介绍,自2017年7月至2022年6月底,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67万余件。从办案效果看,共督促恢复被毁损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约786万亩,回收和清理各类垃圾、固体废物4584万余吨,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93.5亿元。他表示,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加强与湿地保护相关责任单位之间的协作,强化湿地保护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共同推进湿地保护与管理,切实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湿地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今年是我国加入《湿地公约》30周年,《湿地公约》第14届缔约方大会11月5日在中国武汉和瑞士日内瓦同步开幕。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秦天宝说,本次典型案例的评选在此背景下进行,对于进一步加强湿地司法保护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对我国全面履行《湿地公约》,讲好湿地保护中国故事,彰显大国担当,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超,全国人大代表、四川轻化工大学教授符宇航,欧洲环保协会亚洲区主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龙迪,武汉大学校领导以及来自湿地保护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代表30余人参加了发布会,1万余人通过线上直播平台观看了发布会。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违法侵占长江湿地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江湿地 违法侵占 民营经济  

  【要旨】

  针对湿地保护中因权责交叉不明导致非法占用湿地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助推行政机关明晰职责,并强化与行政机关协同履职,助力长江生态湿地保护。在保护公益的同时,保护民生和民营企业经济利益,实现了湿地和民营经济保护共赢格局。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扬州G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船业公司)未经批准,在其租赁的扬州市沙头镇100余亩集体土地上建造船厂。2013年8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将G船业公司所在区域划为长江重要湿地二级管控区。2013年至2018年期间,扬州市相关职能部门多次对G船业公司作出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但一直未能拆除,湿地生态环境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12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院)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G船业公司案件线索进行联合挂牌督办,交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扬州市院)和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陵区院)办理。扬州两级检察院立即启动初步调查,调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理的材料,了解行政机关执法困难及原因;赴实地走访,约谈企业负责人,了解G船业公司现实情况;运用现场勘验、无人机现场取证等方式,固定侵害湿地证据。2019年2月初,广陵区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于2月底向广陵区生态环境局、防汛防旱指挥部、水利局、沙头镇人民政府送达检察建议,建议:生态环境局严格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和改善长江湿地环境;防汛防旱指挥部清除广进船业在行洪通道内的房屋和船台等建筑物、构筑物;水利局督促扬州广进船业退出非法占用的水利工程,恢复原状;沙头镇人民政府立即履行对广进船业取缔拆除的职责,对已拆除的项目做好督查落实。

  四家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分别结合各自职责开展履职。广陵区院针对各行政机关信息互通困难、人员数量及专业限制、单独执法力量较为薄弱、难以形成执法合力的现实情况,积极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案件进展。在区委、区政府支持下,成立由检察机关和四家行政机关组成的专项整治小组。广陵区院和四家行政机关每两周一次派员赴拆除现场查看,五次召开拆除推进会,实时掌握船厂拆除进度;广陵区院协同区水利局、沙头镇政府三次约谈广进船业负责人,进行释法说理。考虑到G船业公司尚有总造价1.92亿元的3艘在建船只,为保护企业发展利益,沙头镇人民政府与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水利局和生态环境局三家单位协商同意,提议给予G船业公司自行拆除的宽限期。同时,为保证拆除工作安全有序,沙头镇人民政府邀请安全生产与造船专家制定在建船只限期造完、自行驶离的可行性方案,G船业公司表示接受并积极组织自行拆除。生态环境局在拆除后继续跟进,推动受损湿地复绿,实现同步拆除、同步修复,保护和改善长江湿地环境。

  涉案船业公司自行拆除违章建筑,被侵占的湿地与长江重新相连

  2019年4月29日,在江苏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双重合力下,G船业公司4.8万余平方米的违章建筑已全部拆除,解决了困扰当地多年的湿地保护难题。

  【典型意义】

  湿地保护是长江大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案中,检察机关注重争取行政机关的理解和支持,以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厘清职能单位权责,共同推进G船业公司拆除违法建筑,修复湿地生态环境。同时,考虑到造船行业专业性强、施工量大、工艺复杂,检察机关邀请专家就船舶建造、拆除周期、工艺标准等提供专业意见,根据气象条件适时调整工艺顺序和进度,协同G船业公司制定拆除可行性方案,推动实现湿地保护和民营经济发展共赢。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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