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e览】新版《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热点问答

2022年09月30日 17:14:53 | 来源:老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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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省民政厅一级巡视员沙维伟出席,就新修订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向社会进行发布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Q:实践中,基本养老服务的惠及面最广,参保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特困供养老年人和其他一些有特殊情况的老年人,在享受基本养老服务过程中会有不同的需求、遇到不同的困难和问题,请问条例在这些重点群体老年人服务保障方面有哪些措施?

  A:基本养老服务是由政府直接提供或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条例》在原框架体例上增设“基本养老服务”专章,强化了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的合法权利和政府发展基本养老服务的法定责任。

  一是完善制度设计。《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本省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及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实施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对清单进行调整。下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当包含上级人民政府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事项,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

  二是强化重点保障。《条例》规定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范围予以重点保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巡访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对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明确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收住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等老年人以及老年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

  三是补齐农村短板。《条例》提出将农村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推动城乡基本养老服务供给的均衡化、协调化发展。加强县级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推进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开展村级互助养老服务,提升农村基本养老服务能力。

  四是推动提质扩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高基本养老均等化水平,落实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普惠性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Q:据了解,绝大多数老年人都愿意选择在家养老,请问条例在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提升居家社区服务能力方面有哪些规定?

  A:巩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是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广大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的重要内容。《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对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条款内容进行了扩充完善。

  一是加强设施规划。《条例》规定了新建住宅区和已建成住宅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配建标准,以及侵占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法律责任。规定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相邻住宅区可以统筹规划、集中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对相邻住宅区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资源整合。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考虑为老年人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均衡布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二是突出家庭赋能。《条例》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可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带薪护理假。拓展家庭适老化改造覆盖面,提升居家老年人生活便利性。要求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有需求的家庭成员免费提供老年人照料护理技能培训。

  三是统筹服务资源。《条例》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利用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等资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覆盖城乡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利用自身资源、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邻里互助养老,鼓励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服务。引导颐养住区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养老服务,提升老年人日常生活便利化水平和生活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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