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违建车棚未能交付为由拒付买房尾款 法院判决:按约定付款

2022年09月22日 18:26:43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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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时得知楼下有个小车棚,是由小区公共区域自行改制出来的。房子过户后,买家却拒付2万元尾款,以附赠车棚为违法搭建物无法交付为由主张折价补偿。

  今天(9月22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随着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结。法院认为案涉车棚属于附赠使用性质,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范围,判决买受人陈某给付剩余房款2万元。

  2021年2月17日,买家陈某与卖家张某通过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填写交易价格后,陈某询问有没有车棚,张某表示有一间车棚位于楼下。

  随后,双方及所有在场人员均到楼下查看该车棚现状,发现该车棚系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自行改制而成。张某及中介人员均明确告知陈某,该车棚可以用,也可以不用,现可随主房一并交给陈某。随即,双方继续到楼上签订合同,并补写“一小车棚”字样,但交易价格仍未改变。

  2021年2月23日,陈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一份,约定除50万元贷款外,尾款5万元在交房时结清。同日,张某协助陈某办理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陈某也在一周内向张某支付3万元现金。后因陈某以张某不能向其交付车棚为由,拒付尾款2万元。

  于是张某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给付购房尾款2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辩称未支付2万元的原因是由于张某并未完全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承诺交付的车棚,一直未予交付,认为张某已经构成违约。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与其家人在两天两次看房满意后,已就主房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其后才提及车棚事宜。经现场所有人到楼下察看该车棚的现状后,陈某及其家人对该“车棚”的性质、位置、结构、内部设施等皆有知晓。而其后继续签订的合同中,除补写“一小车棚”字样外,合同的总价款仍未改变。由此可见,该车棚不论性质如何,皆为附赠性质,不影响房屋买卖价格。

  现陈某以案涉车棚不能实际交付为由,拒绝给付尚欠的主房款2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陈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剩余房款2万元。一审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唐颖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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