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月后发现是“事故车” 起诉退一赔三为何被驳回

2022年08月26日 20:14:51 | 来源:我苏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随着大家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都知道在发生纠纷后,要通过法律来积极维权。南京的谢先生认为自己买到了一辆“事故车”,在与4S店沟通无果后,将4S店告上了法庭并要求退一赔三。可是法院为何会驳回他的诉讼请求呢?今天(8月26日),记者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么一起案件。

  2020年6月份,南京的谢先生花了10万多元在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2021年3月,谢先生发现一侧车门的螺丝生锈,于是联系了4S店,3个月后,谢先生的车因为交通事故进行了维修,之后,谢先生注意到车右侧的前后门存在色差,要求4S店进行全面检修。在当场拆卸过程中,发现右前方车门内部存在一条因钣金修复留下的20公分左右的锈点痕迹。谢先生认为自己买到的是一辆“事故车”,4S店将它作为新车出售,属于欺诈行为,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全部车款,并按照购车款进行三倍赔偿。4S店则表示,谢先生在提车时,双方已经对车辆漆面等项目进行了当面检查、确认,而钣金做漆、修复痕迹形成的原因和时间不能确定。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淳化法庭法官左树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现在时间已经过去了9个月,所以对瑕疵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购买人也就是原告承担。”

  在审理中,法院依法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并告知由谢先生承担举证责任,但因谢先生没有预交鉴定费导致鉴定程序无法正常启动,最终无法确定谢先生购买的车辆问题的形成原因和时间。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谢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经生效。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初,应当注意对发现的产品问题及时留存证据,并向商家反馈沟通。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淳化法庭法官左树介绍,“在购买商品时就要详细地进行检查,不能为了图省事,只是随便看一眼,导致在交付时无法对产品的瑕疵进行确认,还会导致在后期进行诉讼、维权时,无法提出有力证据,导致自己的利益得不到合法维护”。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蒋婕)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