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50万卖出自己的微信账号 法院判决买卖协议无效

2022年08月05日 19:02:09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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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购、网红、主播等行业兴起,因其行业的特殊性,往往他们的微信账号上拥有海量的客户资源,如果有一天号主想要将自己的微信账号卖出变现这可以吗?今天(8月5日),记者从无锡江阴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么一起案件。

  医美行业逐渐发展,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拓客成本居高不下,如何获取客户资源成为从业者最大的难题。

  程某从事医美顾问职业多年,是圈内的小网红,生意做得不小,有好几万粉丝。2019年初,程某认识了经营医疗美容店的赵老板,程某丰厚的客户资源让赵老板十分心动,如果能将这些潜在的客户资源转化为有效客户 ,自己的美容店业绩至少可以暴涨十倍。于是赵某找到了程某,双方谈妥:程某将手头积累了众多粉丝好友的微信账号转让给赵某,赵某利用这些微信账号进行商业运作。

  2019年9月22日,程某与赵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程某的9个微信号以50万元转让给赵某,当天付款30万元。2020年3月22日、9月22日各付款10万元。

  协议签订当日,赵老板就如约支付30万元,程某也随即将9个微信号交付赵某,并完成微信号的密码、绑定手机号信息变更,9个微信号均绑定了赵某及其亲属的手机号码,进行了实名认证,每个微信号均有二至三千的微信好友。

  因赵某未支付余款20万元,程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微信账号买卖协议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程某之前取得自己客户的相关个人信息获得了客户的同意,而他之所以能获得这些信息,是以自己提供的商品、服务、咨询、商誉乃至人格作为信誉担保的。而通过购买方式获得这些信息的赵某则不同,他在没有明示的前提下就能以之前程某积累的商誉为基础推销产品或服务,不但让潜在的消费者产生错误的主体认同,他获取并利用这些个人信息也没有以信息主体的知情和同意作为正当性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双方转让微信号的客户资源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微信具有便利性、隐蔽性、金融性、信息关联性等特点,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实施诈骗、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如果允许擅自买卖个人微信账号,必将滋生更多的违法犯罪,并导致犯罪溯源更加困难,从而进一步破坏正常互联网生态秩序,引发社会矛盾,严重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故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信息权利出发,即使个人微信账户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也不宜进行自由买卖。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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