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推进,高楼大厦越来越多,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给市民的生活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不良影响,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6月28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他们审结的一起高空坠物致人伤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事发当天,吴中一小区要进行施工改造,就在公示栏里面告知居民要清理自己的相关物品,居民丁某将其放置在顶楼的花盆搬走时,小腿不慎将花盆上的煤灰砖碰落,导致煤灰砖从六楼顶坠落并砸到路过的董某背部,经过医院的诊断,老人的脊椎骨折,肋骨骨折,并且后来慢慢发展为排尿功能障碍。
事后,丁某支付给老人医药费2万元。经过鉴定,老人因涉案事故导致外伤并遗留截瘫伴排尿功能障碍三级残疾、T12-L2 椎体骨折八级残疾、双侧多发肋骨骨折九级残疾。之后,老人家属将丁某及小区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丁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6万余元;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在公共区域危险部位的楼顶天沟放置花盆及煤灰砖,并导致该砖坠落伤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丁某应承担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董某的全部损失。物业公司长期疏于管理,既不及时清理楼顶杂物,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制止丁某乱置物品于危险地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应认定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丁某和物业公司各自侵权性质、过错及原因力,确定由物业公司承担15%的补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丁某赔偿依法核定的董某的各项损失73万余元;物业公司承担上述金额15%的补充责任。董某及物业公司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