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的再婚配偶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作为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呢?今天,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他们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例。
1991年李女士与丈夫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前夫抚养。2002年2月,李女士与张先生再婚,之后,女儿也变更抚养关系,跟随母亲李女士和继父一起生活。为此,李女士,她的前夫和女儿三方就在司法所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抚养权变更协议书,明确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到李女士名下,之后李女士的女儿也跟随张先生,也就是继父改成了张姓。就这样,一家人生活在一起近20年。2020年6月,张先生在家中意外摔伤,抢救无效后去世,因生前没有写遗嘱,各方当事人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于是起诉到了法院。
张先生的亲生儿子认为,遗产只有自己和他的继母两人之间分割,而李女士认为自己的女儿这么多年和继父共同生活在一起,已经形成了扶养关系应该也有继承权。法院审理认为,经鉴定,《协议书》合法有效,当年签订协议书的时候,小张尚未成年,还是学生,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生活及教育上均需要照顾抚养,在学习期间的费用也由继父和母亲共同支付。小张成年结婚生子后,也是由继父和母亲为其照看子女。
双方在微信聊天中以“老爸”“女儿”互称,小张也给予继父日常关心和尽孝心。在节假日或者生日的时候,小张也会发微信或者祝福的短信给继父,小张也参加张先生的家庭聚会,法院认为张先生和小张之间 其实是已经形成了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所以最终认定,小张对于张先生是有法定继承权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关于继承问题法律规定,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就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张先生的儿子,以及继女儿小张对被继承人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前的个人财产房屋一套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对张先生的存款,除李女士享有的50%后,剩余的50%按照每人三分之一进行分割。
(来源:《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