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19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南通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三名被告人毒杀一户人家院中的萨摩犬后分食,最终三人均被判处刑罚。
靳某等三人系朋友关系,合谋使用诱饵毒杀的方法盗狗。一天晚上,周某驾驶车辆带着靳某、孟某在街上寻找野狗。几番寻找无果,经靳某提议,周某将车开至乡下,靳某、孟某下车寻找目标。经过一个人家的院子时,靳某、孟某发现了目标,遂用绑有狗药的鸡爪毒死院内的一只白色萨摩犬,再由孟某爬窗入内将狗盗出。后三人将该犬宰杀、分食。
次日,顾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致案发。当天晚上,警方将靳某、周某抓获归案,孟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共同退赔被害人顾某损失人民币2500元。另查明,靳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靳某等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靳某、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靳某、孟某系入户盗窃,均可酌情从重处罚;靳某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考量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作出判决,三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十个月至五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分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沈星杏 陈家定 编辑/李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