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奥运口罩”赔偿案宣判 法院为何不支持三倍赔偿?

2022年06月16日 11:16:44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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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6月15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启东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网店销售假冒“奥运口罩”引发的索赔案件。法院最终在判决中未支持购买者提出的三倍惩罚性赔偿要求,这究竟是何原因?不过,律师表示即便如此,这种情况下销售者仍涉嫌其他多项违法行为。

  明快的红黄配色、中国风的五角星图案,再加上国旗和奥林匹克五环元素……去年夏天,中国奥运健儿征战东京奥运会时佩戴的口罩引发广泛称赞,受到网友追捧。但很快,在一些网店中出现了外观与这种“奥运口罩”极其相似的口罩产品。王某在网店购买了3000只标有“奥运中国红一次性口罩成人三层防护独立包装”的“奥运口罩”,花了1500元。他在收到网购的口罩后,开箱并进行了录像、拍照。他发现,这批口罩既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也没有执行标准(合格证)。王某还了解到,北京朋来制药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发布声明强调,网络销售的“奥运口罩”均为假冒伪劣产品,东京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奥运口罩”只捐赠给东京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使用,不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

  王某认为,自己购买的口罩为三无产品且系假货,网店仍将其销售,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于是,他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自己与网店的买卖合同,退还货款15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官介绍,王某在网店中购买涉案口罩,双方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是涉案口罩是否为“三无产品”?对于这一问题,法院认为,王某的开箱视频中可以看出涉案产品并无产品合格证,也未标明产品信息。结合北京朋来制药有限公司的声明,涉案口罩应属三无产品。据介绍,对于网店销售三无产品,王某已通过12315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举,启东法院亦将案件线索移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处理。

  记者了解到,该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网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应当支付三倍赔偿金?对此法院认为,就一般理性消费者而言,网络购物前一般会综合考量同类商品在不同商家或者不同交易平台的销售价格、产品性能等因素,对其购买的涉案商品应有基本了解和理性认识。本案中,王某若仅凭使用国旗和奥组委标志的宣传进而购买3000只、价款1500元的涉案口罩,放于当时的疫情形势下考量,其购买数量、方式明显不同于一般消费者。

  法院还查明,王某起诉有多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以其在网店所购产品为三无产品和宣传虚假为由起诉商家,主张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法院据此认为,王某对商品标识违法问题应具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索赔意向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因此可以认定网店的标识违法行为不足以导致王某在购买涉案口罩时产生错误的认识。

  综上,启东法院认定,网店对涉案口罩标识违法违规的行为不足以构成欺诈,对于王某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王某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诉请,法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对于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即便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判决假冒“奥运口罩”的销售者不用向购买者进行三倍赔偿,但其仍涉嫌其他多项违法行为。律师介绍,就以大多数假冒“奥运口罩”上使用了五环图案这一点来说,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权利人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依据国务院2018年修订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该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而未经许可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是典型的使用行为,被条例所禁止。

  同时,依据《国旗法》相关规定,国旗图案显然不能随意用于商品。即便是我国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印制特许商品需使用国旗图案时,也是先经过了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7〕59号公函同意后才进行使用。

  因为《国旗法》第20条明确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所以,北京朋来制药有限公司无法通过获取外观专利权向假冒“奥运口罩”的销售者主张权益。但口罩本身除去国旗和五环图案可以作为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保护的美术作品,因此该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可以就这一作品未经授权被使用进行维权。

  律师还表示,如果网店在销售假冒“奥运口罩”时使用了运动员在比赛或领奖时的照片,则涉嫌侵害了运动员的肖像权,以及新闻单位或摄影作者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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