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生效裁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有的被执行人却耍起“小聪明”,隐藏、转移被执行财产,拒不履行判决书、裁定书中的义务,6月8号上午,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执罪”案件。
事情还得从2010年12月8日说起,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致轿车驾乘人员四人受伤、一人当场死亡。
宿豫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海青告诉记者:“当时他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时候,也承担了民事责任,分别作出了判决。刑事部分当时是给他判了一年八个月,民事部分一共加起来除掉保险之外,他自己还要承担二十多万。”
服刑结束以后,民事判决刘某某应当承担的二十多万元赔偿金一直没有赔偿到位,各被害人申请了强制执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在2014年3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有经济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经济收入用于购买房产、车辆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执行局找他的时候,他就不申报财产,他说他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且这期间他自己又买车运货。后来买房子的时候,需要他们夫妻共同签字,因为他在我们院里有执行的案件,所以征信过不去。他为了顺利买到房子,又跟他老婆做了离婚手续,其实事实上他们还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然后把房子买到他妻子的名下,并且还的贷款包括首付款都是他自己挣的钱来支付的。”马海青说。
法院将刘某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后,刘某某才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刘某某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马海青告诉记者:“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提醒广大市民,如果法院有判决需要履行的,要积极配合执行局进行履行,要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如果是不积极、不如实申报财产,或者有财产转移的话,可能构成犯罪。”
(来源:宿豫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徐金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