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6月以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约有100多名涉案未成年人存在不同程度的文身现象,办案检察官认为,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后,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探索和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并追究有关文身馆的侵权责任,这一案例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6号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另外,《办法》明确,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管控。
6月7日上午,记者跟随玄武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来到一家文身工作室,执法人员现场对经营者进行了最新法规的宣贯。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张蕾介绍,要求经营主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未成年人禁止进行文身的告示;第二对经营内容要进行监管,如果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了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未成年人保护专家认为,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并不足以辨别文身的危害,选择文身,大多是一时冲动,跟风效仿。文身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危害都很大,也容易诱发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习惯。而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方面共同努力。《办法》则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厘清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在审核批准经营范围的时候,就要明确商家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强化监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也应该理性对待这个问题,要教育好孩子,禁止孩子去文身。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董雯 徐授科 编辑/胡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