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3日)记者获悉,近日,常州市中院在审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原告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给予5000元的处罚。
2020年12月14日,杨某某从深圳某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网店购买5套(30瓶)某品牌进口漱口水,交易金额为2415元。杨某某收到上述漱口水后,认为系三无产品,与深圳某公司及天猫公司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向深圳某公司、天猫公司主张退货退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漱口水属于合格商品,深圳某公司不构成欺诈,驳回了杨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杨某某遂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杨某某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发送给案外举报人王某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中相对人名称变更为自己,并将该变造相对人名称的决定书复制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后深圳某公司、天猫公司对该告知书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核后,杨某某承认了伪造证据的行为,并主动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检讨书。
法院认为:杨某某上述伪造证据的行为,妨碍了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鉴于该行为未造成实质损害后果,其本人也认识到错误,结合本案诉讼标的情况,法院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
法官提醒:证据在法院审判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法官依法查明事实的主要依据,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证据。但在实际审判活动中,仍有部分当事人以提供伪造、变造的虚假证据等行为来谋求不当利益,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 依法应当予以严惩。在此提醒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应当秉持诚实诚信原则参与诉讼,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