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能否继承 泰州法官这样“判”

2022年05月28日 18:59:04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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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手机尚未实行实名制之前,小凯购买了五个吉祥手机号码,供家人使用,后小凯在2019年意外死亡,小凯的父亲至当地通信公司要求办理手机号码实名变更手续,但通信公司表示不能进行变更。小凯的父亲遂诉至法院。今天(5月28日),记者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泰州海陵法院调解了这起特殊的纠纷。

  海陵法院少家庭的法官了解案情后,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手机号码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遗产,没有所有权,只能对使用权进行继承,提议小凯的父亲跟通信公司沟通后,再确定具体处理方案。

  随即,法院两名调解员主动与通信公司具体经办部门的经理,面对面就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沟通,了解到手机号码在机主死亡后,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机主的法定继承人可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至运营公司变更后继续使用。

  随后,调解员邀约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小凯一家自愿达成协议:登记在被继承人小凯名下的五个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均由原告小凯的父亲继承,手机号码所绑定的支付宝和银行账号内财产均随手机号码使用权一并由原告处理。

  法官介绍,手机号码是否为遗产可继承,目前我国没有法律直接规定。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通信公司无权在公民死亡后收回手机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不随着债权人死亡而终止,也就是说债权即手机号码使用者与通信公司签订《入网服务协议》,即享有的手机号码使用权及通信公司提供的各种通信服务权益是可以继承的;另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延伸,手机号码也具有财产属性,带有“虚拟”财产性质,也可以被继承。故根据目前情形,手机号码具有债权和物权的双重属性。

  由此可见,手机号码虽然只是一串数字,不以实体形式存在,但拥有者享有支配的权利,在当下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兼具特定的人身属性及财产属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综上所述,如果机主死亡,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手机号码使用权是可以进行继承继续使用的。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海法轩 贾宏伟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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