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讯 “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行驶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摩托车驾驶人,特别是少数年轻人,驾驶摩托车为寻求高速刺激,上演“速度与激情”。殊不知,这样的驾驶方法极易发生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今天(5月11日),扬州高邮警方通报了两名摩托车驾驶人,超速行驶致两名非机动车驾驶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教训深刻。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超速驾驶摩托车
近日,韩某(男,23岁,高邮临泽镇人)驾驶苏K22XXE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南行驶至G344国道141km+500m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周某(男,56岁,高邮临泽镇人)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事故,致周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据当事人韩某陈述:当天他骑着自己的苏K22XXE二轮摩托车从临泽一家酒店出发,行驶至G344省道至临泽镇蒋颜湾时,看见机动车道中间有个骑电动车的人。韩某以为对方是直行的,就没有减速,没想到对方突然左转弯过道路,韩某避让不及与对方发生碰撞,对方头部被撞流血不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警方通过鉴定机构对肇事摩托车检验评估,苏K22XXE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85km/h-88km/h(弯道限速30km/h)。最终,警方认定韩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超过限定的最高时速行驶。
准驾不符超速驾驶摩托车
近日,徐某(男,27岁,高邮三垛镇人)驾驶苏K46XXS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游北路一家小区西门附近,与由东向西的柳某(女,49岁,高邮甘垛镇人)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当事人徐某陈述:当日中午12时30分许,其驾驶摩托车从银河湾出发,准备到“波司登”办事,当其沿着文游路由南向北行驶到一小区门口时,与骑自行车过道路的柳某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警方通过鉴定机构对肇事摩托车检验评估,苏K46XXS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0km/h(市区道路限速50km/h)。 最终,警方认定徐某持C1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疏忽,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事后,经警方进一步了解得知:两名年轻的驾驶人在各自家庭均有轿车作为交通工具的情况下,仍购买摩托车用于出行。其中,徐某先后两次购买,第一次花3千多元购买了摩托车,因为家人反对卖掉。后来,徐某又悄悄花上万元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他们驾驶摩托车不仅仅是作为交通工具,而是为了寻求时尚、刺激。在超速驾驶摩托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分别导致一人死亡。
驾驶人韩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徐某持C1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属于准驾不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经多次协商,最终两个摩托车驾驶人的家人分别向受害人家属赔偿近百万元。
他们的行为不仅给死者家庭造成失去亲人的痛苦,也给自己的家庭造成了巨额经济负担。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还对这两起交通事故立为交通肇事罪受理,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真是得不偿失。
警方呼吁:摩托车驾驶爱好者切不可把摩托车作为寻求新鲜、刺激的工具,更不能超速驾驶或以飙车等危险方式驾驶,这样做害己又害人。同时,驾乘二轮摩托车一定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不开“炸街车”,自觉遵守交通法,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通讯员/祝隽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