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刑事案件。一名债权人抱存侥幸心理“任性”而为,伙同他人变卖法院已查封的物品,最终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

徐某是南京某配件公司的债权人,2016年夏天,在得知该公司物品被法院查封后,其伙同他人向法院提出异地查封申请,将上述查封物品先后存放于他人公司内。之后,徐某等人擅自将上述查封物品予以变卖,共获利370余万元,其中徐某分得17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主动将其分得的违法所得170余万元退至法院账户。

溧水法院认为,徐某明知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仍伙同他人将财产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退出违法所得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
判决生效后,溧水法院依法将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及时发还南京某配件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并要求管理人及时将上述款项分配给该公司的118名债权人,切实维护好债权人权益。
溧水法院法官师伟表示,查封财产是人民法院为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对涉案诉讼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法院的查封财产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徐某非法处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抱存侥幸心理“任性”而为,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最终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
(来源:江苏城市频道/胡艳 通讯员/宁法宣 编辑/张闻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