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被拉进一个投资群,赚钱后告诉朋友刘某,两人一块参与炒股赚钱。没想到投资机构是个骗子,他们的钱也打了水漂。两人报案后,刘某将吉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还钱。今天(5月6日),记者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刚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0年6月10日,刘某和吉某通过微信沟通股票交易事宜,刘某转给吉某11万元委托对方代其购买股票。后来应刘某要求,吉某返还5万元。
一段时间后,吉某告诉刘某自己从第三方获得内幕消息,邀请他继续购买新股。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刘某再次转款32万元。后来,听说还要缴纳保证金,两人怀疑上当受骗,一同前往公安机关报案。据悉,该案目前正在侦查阶段。

刘某认为,吉某没有及时报告股票购买情况,还因重大过失造成自己损失,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返还款项共计38万元。
对此,吉某表示自己也很委屈,他操作的App涉嫌诈骗,本金无法取出,产生亏损,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当初他收到刘某11万元后,因为刘某着急用钱,就帮忙卖了10万余元。为了不让朋友亏本,他打算全款返还,其中5万元给了刘某。考虑到刘某欠案外人6万元,吉某就把6万元打给了案外人。
至于后来32万元,他收到款项后已转入机构炒股账户,没想到后来该投资机构涉嫌诈骗,资金无法收回。“我自己也是受害者,不应仅由我来承担损失。”吉某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吉某接受刘某委托购买股票,双方形成代为购买股票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通过两人的聊天记录可以发现,刘某询问吉某股票信息以及购买情况,吉某都没有作出明确回复,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事先将资金流向和操作流程明确告知刘某。因此刘某事实上对该操作事项并无决定和控制权,而是基于信任将资金交由吉某自行操作,并寄希望于吉某可以交易成功获利,因此双方并不是共同投资行为。
吉某接受刘某的委托并收取资金后,未通过正规途径开立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其所谓的“内幕消息”和“股票锁定信息”均属未经证实的信息,不能辨别真伪。吉某依据这些未经证实的消息在非常规的软件中进行“杠杆操作”,造成资金损失,对此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客观上已无法完成代为购买股票的委托事项,构成违约,因此刘某主张解除委托理财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现双方合同因吉某违约而解除,刘某有权要求吉某返还相应理财款。关于案涉第一笔款项6万元是否要返还,法院认为,刘某同意将自己对吉某的6万元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为此出具了情况说明,因此该债权债务实际已发生转移。
关于案涉第二笔款项32万元要不要返还,法院认为,吉某接受刘某的委托购买股票后,未尽审慎义务完成委托事项,造成刘某资金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刘某有权要求吉某返还其所支付的32万元。综上,刘某与吉某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解除,吉某应返还刘某理财款32万元。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江法轩 编辑/高若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