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参加工作,本来是来挣取收入的,但令人不解的是:还没挣钱却反被要求缴纳一笔“保证金”。这种存在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定,到底合法吗?今天(5月5日),记者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么一起案件。

2019年9月,原告陈某入职被告某健身服务公司,从事健身教练一职。入职时,该健身服务公司以健身教练离职后会产生客诉退费风险、需提供相应担保为由,要求陈某每个月向公司缴纳300元的保证金。后因该健身服务公司拖欠原告陈某工资,陈某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经仲裁委裁决,支持陈某的合理请求。因陈某在仲裁过程中未主张被告返还在职期间扣留的保证金,且经索要被告不予返还,故诉至法院。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返还6个月的保证金1800元。被告辩称:原告离职后存在会员退费问题,根据现有客户退费情况仅同意退还保证金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陈某主张某健身公司向其收取保证金1800元,该健身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法院对于陈某主张的该项事实予以确认。该健身公司收取保证金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退还,故对于陈某要求其返还保证金1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健身服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返还保证金1800元。

法官表示,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通过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如居住证、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等;有些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以达到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变相扣发工资等目的。这种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典型性,值得广大劳动者在求职、就业时予以注意。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赵梦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