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时谈好的月薪到手缩水三成多!@求职者 “工资面议”陷阱要当心

2022年04月25日 17:35:12 | 来源:我苏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找工作时,经常能看到单位的招聘简章中出现“工资面议”字眼。对于没有什么社会经验的求职者来说,很容易就掉进“陷阱”里。今天(4月25日),记者从南通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一起案例,一名大学生在应聘时,谈好了月薪是6500元,实际到手却直接缩水了两千多。人社部门发布提醒,求职时要留个心眼,否则容易面临维权难的困境。

  据了解,大学生方某前往江苏某电缆有限公司应聘。公司招聘员表示,等签订劳动合同时再面议工资。入职后,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经理口头约定他的月工资为6500元,但未写进劳动合同。当方某领到首月工资时,却发现只有4200元。面对他的质疑,经理说:“面议时确定的工资就是4200元。”因没有将“面议”结果写入劳动合同,方某维权时面临举证困难。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南通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若未将“工资面议”结果写入劳动合同,意味着当劳资双方一旦发生工资发放争议,只能靠证据来解决。若劳动者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也不能证明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那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了。

  无独有偶,家住南通郊区的顾某日前也看到了一则招牌信息,认为岗位很适合自己,而招聘信息上也写了“工资面议”。在电话交谈时,公司经理暗示他待遇优厚。但签订劳动合同时,顾某才知道,公司支付的月薪只有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的 85%。他接受不了,便败兴而归。

  据介绍,“工资面议”是用人单位采用的为求职者制造悬念的一种手段。《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案例中的公司笼统地以“工资面议”取代如实告知劳动报酬,甚至以暗示待遇优厚方式诱骗应聘者,无疑是对自己法定义务的违反。同时,公司在明知自己侵犯应聘者知情权的花招会给应聘者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仍听之任之,明显存在违法过错。因此,顾某有权要求公司赔偿自己前来签约的损失。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钱德明 编辑/李时)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