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微信群本是社区工作人员与群众日常交流的重要纽带,却有人将其视为谋利的工具。近日,泰州姜堰警方查处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件,抓获违法行为人王某。 3月14日下午6时许,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顾高派出所接到网格员举报,称一男子多次在社区网格群里发布收购驾驶证分的广告。
接报后,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很快锁定违法嫌疑人身份为王某,并敦促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面对民警询问,王某如实交代了在社区微信群发布收分广告的违法行为。经查,王某今年36岁,是一名厨师。今年1月,为了给自己增加收入,他开始充当买卖驾驶证分的“黄牛”。 为了获取更多的“客源”,2月以来,王某先后多次通过社区网格群发布“收驾驶证分”的违法广告,再将愿意卖分的人介绍给需要销分的驾驶员,每扣一分从中赚取15至30元的好处费,累计获利1000余元。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3月31日,姜堰警方依法给予王某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网络空间是公共领域,任何网络违法犯罪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驾驶证记分是对交通违法驾驶员的管理手段,买、卖驾驶证分都是违法行为,请广大市民切勿以身试法。
值得注意的是从4月1日起,驾驶证买分卖分将被重罚,“黄牛”最高罚10万元。为从源头减少买分卖分行为,公安部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买分卖分以及组织他人实施买分卖分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该办法将自4月1日起实施。
在具体实践中,一些机动车驾驶人为避免记满12分,请他人顶替处理交通违法和记分,严重损害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记分制度的教育引导功能,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特别是一些不法人员以此牟利,组织、介绍买分卖分,影响十分恶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一次记12分;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组织他人实施买分卖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受理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申请。
(来源:江苏广电泰州中心站/薛苏阳 通讯员/李钰 卢亮 编辑/赵恩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