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机动车驾驶员一般要承担7成以上的赔偿责任。近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朱某骑电动车被汽车撞致颅脑损伤,因为没有按规定戴头盔,被判自负4成责任,也就是将汽车驾驶员的赔偿责任降至了6成。
2020年7月4日,16岁的朱某未佩戴头盔骑电动车通过一无名路口,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朱某头部和胸部受伤,花费医疗费65000多元,经过鉴定头部颅脑损伤造成精神障碍,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了10级伤残。案发后,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显示,驾驶员丁某驾驶逾期未检验车辆,进入无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前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朱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由于无法在赔偿问题上协调一致,双方上了法庭。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法官黑长保表示,驾驶员包括保险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指出了,因为原告受伤有胸部和头部,头部也花费了大部分医疗费用,所以认为原告未戴头盔,对赔偿责任自己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南京江北新法院审理认为,2020年7月4日案发时,《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经于2020年7月1日实施,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朱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头部受伤,与未按规定佩戴头盔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综合全案案情,近日该院一审判决,原告李某的各项损失由被告承担60%赔偿责任,原告自负40%责任。
法官提醒,无论从遵纪守法角度,还是为了自己的安全,骑乘电动车都应该戴好头盔。
(来源:江苏公共新闻频道/元国璋 编辑/赵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