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讯 1月14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条例》对于加强我省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在我省得到全面有效贯彻实施,推动我省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我省在开展教育督导活动中,结合省情实际积极探索创新,不仅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不过,也存在着督导机构的独立性无法律保障、基层教育督导机构力量薄弱、教育督导职能没有完全理顺、督导委员会成员作用发挥不够、督导经费缺乏制度保障等问题。
《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的出台,为更好地规范和保障全省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比如,《条例》在相关制度设计中坚持强管理、重服务原则,多措并举解决我省基层教育督导队伍存在的数量不足、专业不强以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志红:"要规范督学的任用机制,对督学的任命、聘任形式分别作出规定;明确督学任职条件,对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品德修养、学历业绩等提出要求,并建立了督学的任期和退出制度。"
《条例》建立了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并对督导的实施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了12项督政、13项督学和6项评估监测事项。其中,将“双减”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政的重要内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志红介绍:“《条例》中明确规定要‘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情况’。”
为保障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实效性,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提升《条例》的刚性约束和实施效果。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对优秀的被督导单位进行表彰激励;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导结果不合格的对象,可以视情节严重给予约谈或者通报其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孙昕 索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