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周女士好不容易做试管婴儿成功了,结果却意外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流产了。周女士将对方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个要求能支持吗?今天(1月12日),记者从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已经有了一审判决结果。
周女士是一名44岁的高龄产妇。2019年再婚后,她与丈夫都迫切想要一个孩子,出于年龄及身体状况考虑,周女士选择试管婴儿方式怀孕,经过不断的努力,终于在2020年8月胚胎移植成功。
同年9月3日,周女士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某路口时,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其轻微受伤。因十分担心腹中胎儿状况,周女士当日立即前往医院就诊,超声检查结果显示“宫腔异常回声”,医生建议复查。随后,周女士根据医嘱进行了多次复诊。9月14日,经医院诊断,周女士腹中胎儿不幸自然流产。10月26日,经交管部门认定,小型客车司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女士无责任。
失去孩子的周女士心情十分悲痛,她将王某及其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起诉至雨花台区法院,请求对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合计157500元,其中试管婴儿医疗费45000元、精神损失费80000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周女士坚称自己是因为交通事故碰撞导致受伤流产,对方应该担责。但王某及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碰撞程度非常轻微,之后的流产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周女士因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对试管婴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不予认可。
法院向周女士就诊医院调查核实了情况,证实周女士于2020年8月16日接受了试管婴儿的胚胎移植,9月3日案涉事故的发生虽未直接导致其流产,但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就诊时“表现出对妊娠结局的担心”“状态很紧张”,结合事发当日超声检查结果显示“宫腔异常回声”,可以确认周女士作为一名高龄孕妇,面对事故带来的生理、心理方面的刺激,极有可能加大了其自然流产概率,故应认定周女士自然流产与案涉事故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试管婴儿医疗费属于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酌情赔偿。同时,对于一位历经取卵和胚胎移植等痛苦、渴望生儿育女的高龄产妇来说,该伤害不仅使其遭受了身体上的痛苦,心灵的创伤也是长久而难以愈合的,对其未来生育和家庭生活也必将产生负面影响。故对周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
结合周女士年龄、就诊结果、事故具体情况、医疗费用实际发生数额、试管婴儿胚胎的流产概率等综合因素,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7726.44元,其中试管婴儿医疗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赵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