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31日),邗江区人民法院召开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据介绍, 2021年以来,邗江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42件,判处罪犯120人,挽回财产损失200余万元。其中审结诈骗罪案件12件18人,挽回财产损失23.13万元;审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30件102人,挽回财产损失183.4万元,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和群众财产安全。
通过审理情况分析,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呈现出犯罪组织产业化、犯罪分子低龄化、犯罪手段多样化等新特征。邗江法院表示,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将电信网络诈骗作为法制宣传的重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典型案例
1、电信网络诈骗案
2020年12月10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犯罪,携带非法获取的GOIP设备至扬州市宝应县、高邮市、邗江区等地并根据他人指示进行架设,为诈骗行为人提供通讯技术支持。诈骗行为人根据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冒充淘宝客服、银行征信人员等拨打被害人电话,虚构事实进行诈骗活动,共骗取陈某某等被害人35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违法获利10万余元。
邗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事前与他人共谋,为他人诈骗活动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最终二被告人均被判处四年以上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十万元。
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韦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资金账户接收、转移犯罪所得,仍根据他人要求,提供银行卡账户并接收、转移犯罪所得。
2020年6月4日至同月12日期间,被害人蔡某被上游犯罪行为人以网络平台投资为名骗取人民币计100万余元,其中被骗的人民币4万元经多次转账后,转入被告人韦某某提供给雷某的资金账户,被告人韦某某明知所接收的资金是犯罪所得,仍从资金账户将人民币4万元提现并存入他人指定账号进行转移。归案后,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邗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并进行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等资金账户并介绍被告人孙某某等人以每张银行卡人民币9000元左右的价格向他人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财付通资金账号,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帮助他人支付结算金额分别达人民币37万、22万余元,并从中牟利。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邗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六个月,同时给予一定缓刑期限,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七千元。
来源丨扬州广电“扬帆”手机频道
编辑丨郑艳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