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莽撞”骑行太危险 骑车人引发事故也要担责

2021年12月18日 13:37:23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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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7日,徐州市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民警公布两起非机动车“莽撞”骑行而引发的事故,监控还原了事发时惊险一幕。这两起事故给广大非机动车驾驶员提个醒:盲目骑行、逆行、闯红灯、横穿马路等行为不仅给自己也给他人的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12月8日6时55分许,徐州市开发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报警称:辖区金港路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勘察。

  从现场监控视频发现,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潘某驾驶车辆沿金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铁桥西100米处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金港路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陈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陈某受伤较重,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

  在本起事故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陈某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未按规定下车推行,加之未正确判断当时路况、车况,没有及时确认是否安全的前提下通行,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小型客车驾驶人潘某采取措施不当、观察不足负有同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无独有偶,12月14日14时许,徐州市开发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报警称:在振兴大道与站南路交叉口有一起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左转弯时与直行的出租车发生碰撞,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送医院紧急救治。

  

  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通过现场勘查、调取事故路口监控发现: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站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站南路与振兴大道交叉口向左转弯时,径直撞上沿站南路直行的出租车,事故造成两辆车受损,张某因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头部与左手臂不同程度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交警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仅要自行承担医药费用,还要承担双方车辆的维修费用以及出租车的营运损失。

  徐州交警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骑行时,一定要正确佩戴好安全头盔,做好头部安全防护。在通过路口时,一定要随时观察周边路况和车辆情况,确认安全的前提下再通行。切勿莽撞骑行、闯红灯、逆行、横穿马路等,做到安全、文明、有序出行。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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