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人“搭便车”发生车祸起诉司机 法院:非情谊行为要赔偿

2021年12月14日 19:06:12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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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搭便车”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情形。可一旦在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今天(12月14日),记者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案件,夫妻两人搭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向驾驶员索赔。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吴刚(化名)和丽莉(化名)夫妻二人是河北省河间市人,二人搭乘赵龙(化名)的小型面包车打算到南京市江宁区赵强(化名)经营的玻纤制品厂务工。然而因为赵龙驾驶不慎,车辆在途中发生侧翻冲出路外,导致吴刚夫妻二人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赵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吴刚夫妻二人出院后,多次向赵龙打电话要求赔偿部分费用,但赵龙称其只是好心帮忙给二人顺路带到南京来,也没有收钱,已经向医院交了医疗费,不应再赔偿其他费用。之后赵龙干脆不再接听夫妻二人的电话。无奈之下,他们只能选择向六合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法院城东法庭的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案件可能并不是被告赵龙所说的那样是“无偿搭乘”的情况。原来吴刚夫妻二人在网上看到南京某玻纤制品厂招工,便与该厂的经营者赵强取得联系,双方约定路费由赵强报销。

  但因高铁费用较高,又恰逢赵强得知亲戚赵龙在河北做活结束要驾车返回南京,于是便委托赵龙将吴刚夫妻二人捎带回南京,在途中不幸发生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赵龙在事故发生时虽然没有直接收取原告吴刚夫妻二人的乘车费用,表面上符合无偿搭乘的形式要件,但本次搭乘并非社会生活中通常意义上的情谊行为,双方之间并非基于纯粹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等关系的无偿搭乘,而是赵龙受亲戚赵强的委托而搭载原告夫妻二人。

  因为赵强与赵龙存在亲属关系,并已在先提出报销原告夫妻二人的路费,因高铁费用高而选择委托搭乘,实际上已是通过特殊的形式“支付”了搭乘费用,因此实质上不构成好意同乘的情形,依法不应减轻赵龙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判决结果。

  好意同乘案件涉及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影响到社会价值观,在审理时应审慎适用法律规定,通过公正司法既要减少乃至避免“好心办坏事”现象的发生,也要将情谊行为引导到正常健康的轨道上来,鼓励人与人之间的友爱互助。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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