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江苏深入推进这项试点工作|评新而论

2021年12月07日 21:39:25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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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现实中,也有一些“诚实而不幸”的人,他们因生产经营失败,难以还清债务,长期深陷债务“泥潭”。为拯救这些人,从2019年开始,江苏在部分法院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这意味着,欠了债但没能力还债的个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的方式,免除剩余债务。

  两年来,试点工作进展如何?作为一项市场退出机制,个人破产制度在帮助债务人的同时,如何避免假"破产"真"逃债"?今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南京“个人破产”第一案:免除54万多元剩余债务

  127.8万元,这是谷某的欠债金额;54万多元,这是他即将免除的债务。

  2003年,南京高淳区的谷某因工程项目亏损,欠下高额债务。为了清偿欠款,他辗转多地打工,但始终无法还清债务。因担心债权人上门讨债,他17年来从没回过高淳老家。

  2020年6月,南京高淳法院开始试点"与个人破产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谷某在同年11月向法院提出申请。没想到,经过1个多月的材料审核与法官面谈,谷某收到了法院的听证通知。12月21日,法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1名债权人在充分了解谷某的经济状况,并确认他诚信的基础上,表决通过了谷某的个人债务清偿计划。债权人余先生介绍,“他没有逃避还债,确实是没有钱,我相信他。”

  根据清偿计划,谷某的债务清偿率达到57.28%后,剩余的债务将全部免除。目前,谷某已履行清偿计划,这个月底,他就要度过一年信用考察期,这意味着,如果法院认为他没有转移财产、恶意讨债等行为,谷某的信用将被恢复,同时,他剩余的54万多元债务即可“清零”。

  “今年12月1日回访他,他说很轻松,之前见不到希望,东躲西藏,不敢面对债权人,现在不害怕,问题解决了。”南京高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马琳表示。

  试点2年 1700余万元债务获得清偿

  虽然国内目前暂无个人破产制度,但类似谷某的“个人破产”事实大量存在。据介绍,从90年代至今,江苏共有超过160万件"执行不能"的案件,其中,55%的被执行人是个人。为救济这些"诚实而不幸"的人,从2019年起,江苏先后在南京、苏州、徐州3个市两级法院,以及无锡锡山、镇江京口、南通海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海州6个基层法院,试点"与个人破产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截至今年11月底,试点法院已受理案件170件,结案117件,67名债务人得到免责,清偿债务1700余万元,一批“诚实而不幸”的个人获得了重新创业的机会。

  不过评新君发现,并不是所有的欠债人,都符合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数据显示,试点法院已受理的案件中,有23名债务人因不符合条件驳回申请。在吴江的一起案件中,苗某某由于申报财产不实、隐瞒实际住所等不诚信行为,吴江法院不仅裁定终结他的个人破产程序,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还对他作出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院在调查中也发现,部分人对“个人破产”的理解存在偏差。“很多人以为不通过诉讼程序就能申请,或者认为只清理他申报的债务,甚至存在谎报债务、恶意稀释债务的情况。”省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朱嵘表示。

  宽进严出 避免假“破产”真“逃债”

  如何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的“保护伞”?这是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大家最关注的话题。今天,江苏高院还公布了《 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从28个方面对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免责程序等进行规范。

  《解答》规定了个人破产程序的完整流程,包括申请、受理、指定管理人、通知与公告、召开债权人会议、签订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履行债务清偿和解协议、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经过免责考察期、裁定免除债务10个环节。评新君注意到,每个环节都设定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以申请为例,《解答》就规定地十分详细:

  第一,被执行人以及对被执行人单独或者共同享有1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申请,被执行人的配偶同为法院被执行人的,可以合并提出申请;

  第二,申请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缴纳社会保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上述法院无被执行人执行案件的,向有权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提出;

  第三,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

  第四,申请可以撤回,但无正当理由一年内再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内容详细并不代表程序繁琐。“《解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相关程序提出了较企业破产更为简便快捷的方案。”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褚红军介绍,如果将企业破产制度套用于个人破产,将带来受理门槛过高、当事人负担过重、效率难以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对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实现造成了重重障碍。

  《解答》还突出“宽进严出”,对受理条件适度从宽,鼓励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提出申请;但对申请免除被执行人剩余债务的,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二是经过免责考察期。根据《解答》,免责考察期最长不超过5年,清偿比例越高,考察期越短;债务人进入考察期后不得有高消费行为;每半年要向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指定的网格员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情况,等等。这意味着,一旦债务人申请并被裁定破产,他在考察期里,每一笔财务信息都必须被“晾晒”在阳光下,接受验视。“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真实申报的义务或者隐瞒财产的,我们第一个可以恢复原裁判文书的执行,第二个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朱嵘表示。

  此次《解答》的出台,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引导试点工作,也将为全国立法"探路",“我们正在和最高法院进行沟通,争取在全省法院开展这项试点工作,一个是解决现实问题,另外一个为我们国家制定个人破产法积累实践经验和依据。”褚红军说。

  (来源:评新而论 记者/高涵 陈渝娜 图片/江苏高院 江苏新闻 视觉中国等 编辑/高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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