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是城市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市民充满期待。修订后的《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已于本月正式施行,《条例》实施以后,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哪些务实举措,全力守护群众的乘梯安全?
此次新修订后的《条例》在破解电梯“久病不治”难题、建立电梯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发展“智慧电梯”、构建社会共治格局等方面都有创新性内容。
首先,强化了电梯安全隐患源头防治措施,条例规范了住宅电梯的选型配置和土建施工阶段的责任主体以及义务规范。同时《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结合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将电梯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单独提出,重点强调。
合理界定了电梯制造最低保修期义务,据南京市96333应急处置平台数据统计分析,电梯在投入使用的前5年为故障高发期,主要缘于开发商或业主在装修过程中高强度使用电梯运送建筑装修材料等,同时新安装电梯存在一定运行磨合期。结合《条例》立法听证会上大多数市民代表的意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销售单位的保修责任,明确了最低保修期限为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五年。
《条例》强化了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监督电梯维护保养作业、制止危险乘用行为等十二个方面的义务。同时,《条例》突出了使用单位承担安全义务刚性要求,第四十条第一款强调电梯经检验、检测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出,要固化“物联网+按需维保”模式,推动传统固定周期、固定项目的维保方式向动态科学转变。规定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配备电梯自动救援操作装置。有效化解因停电造成的困人故障,降低救援人员工作负担。
《条例》突出了市、区两级政府、职能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和行业组织等各方职责,压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职责。同时,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参与电梯安全工作,激发各方积极性,构建紧密高效风险防控体系。
《条例》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拒不听从劝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首次提出疫情期间电梯特殊应对措施。着重强调建筑物内发生疫情的,应当立即停用电梯,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对电梯进行终末消毒后方可恢复使用。第二款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可以调整现场维护保养周期,倡导物联网远程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缓解特殊时期、特殊地点电梯作业人员无法到达现场的矛盾,促进维护保养模式改进革新。
《条例》聚焦电梯增设后使用管理难题,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在电梯使用前明确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资金的保障和分摊机制,疏解因资金不足、方案难一致,电梯“久病不治”的难题;第二款鼓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等履行电梯使用单位职责,创新管理主体。
为破解老旧高层建筑电梯突出问题,《条例》要求高层建筑电梯配备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同时规定,经评估整改后无法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应当强制报废。《条例》还特别将高层建筑的电梯纳入重点监督范围。《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对超高层建筑的电梯以及困人故障率高且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高层建筑电梯,将其纳入年度监督计划,体现重点监管、精准监管的要求。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沈杨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