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山法院发布“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成效

2021年10月30日 14:01:30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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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苏网讯 10月29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个人破产试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新闻发布会在该院举行。

  破产制度,通俗来说,是指债务人无法按时全额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同意在按照法定程序得到一定比例的清偿后,减免债务人的剩余债务,恢复债务人信誉的制度。其实质就是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进行的集中清理。对债权人而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能够使债权人得到最大限度、合理速度、更加公平的受偿,让本来受偿希望渺茫的案件“起死回生”。然而,在我国尚未制定个人破产相关法律法规。 2020年,锡山法院被江苏省高院确定为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法院,成为无锡市唯一一家开展这项试点工作的基层法院。经过一年多试点,锡山法院逐步探索出衡平“救济诚实而又不幸的人”和“预防逃债”两大功能以及凸显“自有财产、免责制度、失权复权”三大核心功能的“个人破产”试点锡山路径。 据统计,按照“让债权人公平受偿”、“让诚实而又不幸的人重获新生”原则,锡山法院目前审结“个债清理”案件6件,其中2件达成“个债清偿计划”,4件以债务人严重违反程序为由予以终结。

  发布会现场,相关典型案例同期发布。 唐某母亲王某经营无锡某包装厂二十年。近年来因市场环境变化,经营策略失误,王某结欠大量债务。2019年王某去世后,唐某接手经营并承担还款责任。经变卖房产、设备等方式,唐某已偿还债务数十万元,但仍有大量欠款无力承担。2021年4月28日,唐某向本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 经法院审查查明,唐某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产、生活中形成,非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形成,无不诚信行为。其在锡山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案件25件,经核定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为110余万元。唐某现处于离异状态,独自抚养初中就读的孩子。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唐某60%的债务得到了豁免,清偿率40%。为让债务人及时投入生产经营,锡山法院准予为其保留了必要的生活费用。在清偿期内,对唐某部分权利,比如高消费、职业任职资格等方面进行了限制,同时要求唐某定期进行财产状况变动汇报。若唐某及时大额清偿,则相应缩短“免责考察期”,早日恢复其全部权利,督促其最大限度履行清偿义务。 为避免“失信被执行人”利用该程序逃废债,锡山法院设定了严格的甄选条件。首先,进入程序的债务人并非“有钱不还”,而是“有心无力”。对于有赌博、挥霍行为的债务人,或对法院执行推诿抵触,甚至存在欺诈、转移或隐瞒财产等有违诚信的行为债务人,严格排除在外,坚决杜绝债务人逃废债务。其次,进入程序后,锡山法院还为债务人设定了“考察期”,对债务人进行严格监督并制定责任追究措施。在考察期内,债务人有欺诈或者不诚信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债务人采取延长考察期、不予解除权利限制,甚至是撤销已经免除的债务等措施,更加严重的,将会终结程序,恢复强制执行。

  (来源:江苏广电无锡中心站/徐恺言 编辑/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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