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朋友在校园内因打闹嬉戏不慎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今天,记者从连云港赣榆法院了解到,该院刚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两个三年级的学生因在自习课打闹导致其中一人受伤,家长诉至法院,学校因自习课未安排老师,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处承担20%赔偿责任。
张某、李某是赣榆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二人是同班同学,均已年满八周岁。一次自习课,张某、李某趁老师未在场看管,出于玩闹目的,互相嬉戏推搡,结果李某脚下未站稳,摔倒在地并受伤。在场学生告知其他值班老师,值班老师立即通知双方家长并将李某送至当地医院住院治疗。李某伤情痊愈后,其法定代理人将张某以及张某的父母、还有张某所在的小学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张某一方在庭审中辩称,自习课时老师不在现场看管,未能阻止两个小孩的危险行为,学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在自习课上嬉戏打闹,张某用力不当导致李某摔倒受伤但并非故意,李某在与同学玩闹时未能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过错。学校未在自习课上安排老师跟堂看护,对于学生之间的危险动作没有及时制止,是本案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且本事故具有偶然性和瞬发性,故学校只需承担较为次要的管理责任。
综上,法院酌情确定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张某承担50%赔偿责任。由于张某尚未成年,故该部分赔偿责任由张某的父母承担。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朱孟杰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