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宿豫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原告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调解书”,该文书系侍某与王某“恋爱”期间向其提供。经鉴定,该文书系伪造。

2019年3月,被告人侍某认识一女性朋友王某,随后二人发展为婚外情关系。王某得知侍某没有离婚,多次催促其与妻子离婚,与自己结婚共同生活。由于侍某没有离婚打算,又担心王某闹至家中,便以已经向法院起诉离婚为借口进行推脱。某日,侍某看到“办证”的小广告,于是就想办一张假离婚证来欺骗王某。侍某电话联系了办假证的人,考虑到已谎称起诉,伪造离婚证会引起王某的怀疑,于是在办证人的建议下,伪造了一份离婚“调解书”。拿到伪造的“调解书”后,侍某将之交由王某保管,以证明自己已经“离婚”。
2021年3月,王某因借贷纠纷将被告人侍某及其妻子诉至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向法庭提交“调解书”作为证据。经鉴定,该“调解书”内容及印章均系伪造。经核实法院未向被告人侍某、姜某出具过案号为(2020)宿民初字第00098号的民事调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侍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法律规定,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被告人侍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广大人民群众要认识到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行为的严重性,严格依法依规办理行政、司法事务。特别是涉及需要国家机关公文证明的事项,不能图省事、图便捷、抱有侥幸心理去伪造,一旦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侵犯国家机关的信誉与公信力,破坏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的合理依赖,即构成犯罪。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玉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