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套学区房,3次诉讼,真实的产权变更,还是借名买房?失却产权的老人,是否会被扫地出门?今天(10月21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发生于祖孙之间的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涉房屋原本是林某堂姐一家居住的福利房,1998年房改时林某欲购买该房,但由于户口不在南京,不符合房改购房政策,便借大女婿张某的名义,自己实际出资购买了该房。之后林某和身患残疾的小女儿徐某常住其中,相互照应。房产证一直由林某保存。该房是拉萨路小学的学区房,为了让孙子上名校,张某通过挂失的方式,重新领取了房产证,并将房子以买卖的方式过户给了女儿张某慧。但根据入学政策,光有产权不够,还必须实际居住。情急之下,张某慧才将挂失过户一事告知祖母林某,并希望她能配合完成学校的家访调查。林某不予配合,导致张某慧的儿子未能上拉萨路小学。张某慧一纸诉状将祖母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林某及其小女儿徐某立即从学区房迁出,并返还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另案已生效判决确认了张某慧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但林某对于涉案房屋的取得作出了贡献,且自上世纪90年代即长期居住生活其中。现林某已耄耋之年,其小女儿徐某身患残疾,未结婚亦无子女,无工作无稳定生活来源,两人共同生活,相互照应,且名下皆无其他可居住房产。张某慧此时要求林某、徐某从涉案房屋内迁出,不利于保障林某、徐某的基本生存权利,亦会使得家庭矛盾进一步激化。故对张某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慧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案涉房屋原为林某堂姐一家居住的福利房,故张某可以取得案涉房屋与林某不无渊源。张某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张某慧的初衷亦系为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对林某居住案涉房屋并无异议。林某在1998年房改时户籍不在南京,不属于可参加房改购房的人员范围,其与张某之间借名买房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及房改政策,林某无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房改产权,但不能由此认定林某无权居住使用。为保障林某、徐某的基本生存权利,弘扬尊老、助残的价值观,一审对张某慧要求林某、徐某搬出、返还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赵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