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司法拍卖遇纠纷 破解执行难题任重道远|我苏特稿

2021年09月09日 17:45:10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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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苏特稿记者/范志凯 梁振华  编辑/张闻芝

  法拍房、法拍车的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因此常常受到不少市民的青睐。但拍卖人想要真正拿到拍品,有时并非易事。

  最近,多位市民向我苏特稿反映,他们通过正常司法拍卖流程拍下的房子或者车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无法拿到手,他们十分苦恼。

  案例一:

  邳州 法拍房“腾退难”

  2019年1月11日,邳州的陈先生通过阿里司法拍卖,拍中了该市运河街道一套建筑面积为127.44平方米的房屋,共花费48万元,于当年2月份办理了过户手续。

  因为原房主不肯腾房,陈先生奔波多年,但时至今日仍无结果。

  据了解,原房主刘先生因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其房屋被查封拍卖。拍卖成交后,刘先生和妻子多次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均被驳回;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曾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审查此事,最终驳回其复议。

  面对记者采访时,刘先生声称拍卖价格太低,并且自己事先并不知道房子被拍卖一事。此外,房屋被拍卖后,自己又另行借钱还清了欠款,所以他不愿腾房。

  刘先生:“还了钱,肯定我房子得要回来。七八十万块钱的房子,你给我四十八万拍卖了,我说你这里到底是什么原因啊?本身我是十口人,就这一套房子,还有九十多岁一个老母亲在里边住。他(法院)想来清就来清吧。”

  邳州市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书面回复,称刘先生所说并不属实,2019年8月,他在拍卖结束后,又与申请执行人魏先生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自行支付了欠款。

  期间,刘先生还曾主动表示愿意从竞买人陈先生处将该房产予以赎回,但因赎回的出价款未达到竞买人的期望值,致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目前,刘先生因为对拍卖结果不满意,一直占据该房屋,拒不清理交付。

  为查清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邳州市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对本案进行执行监督,现已立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案例二:

  张家港:奇葩理由拒绝腾房

  同样面临执行难题的,还有张家港的张女士。

  4月27日,张家港的张女士通过阿里司法拍卖平台拍得了一套房产用于孩子上学。5月8日支付尾款,5月19日完成过户取得不动产权证。

  根据双方协议规定,原房主应在5月底腾退房屋,但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腾退。“先说过个端午节就搬走,后来又说他妈妈生病了,再后来就下雨天、天气热、疫情等各种理由拒绝腾退。”张女士说道。

  据张女士介绍,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多次与原房主交涉并于8月初下达了罚款和腾退通知书,但法院方面却迟迟没有动作。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军表示,经过再次协商,原房东表示将在9月8日腾退。如果被执行人拒不腾退房屋,法院方面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预案,通过联系公安、消防、公证处等多部门到现场采取强制腾退的方式处理。

  但是张女士9月8日到房屋现场看到,原房主并未有搬走的迹象。

  案例三:

  南京:“英菲尼迪”报废了还拿出来法拍

  今年1月份,王先生通过南京建邺区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平台,以78000多元的价格拍得一辆英菲尼迪牌小轿车。据王先生介绍,1月15日,他将全款汇入法院账户。2月初,执行局打电话通知王先生到车管所办理过户。

  但是,车管所工作人员回复说,该车辆于2010年初次登记,2017年开始脱审,至今已经超过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第四条第四款,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

  9月3日,南京车管所档案科科长郭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省公安厅苏公交2018年38号文的规定,如果是法院把车辆扣押后无法移动去年审,即使超过了3年脱审期,法院提出申请后,车管所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核实该车辆确实没有移动轨迹,再向省公安厅申报。

  但该车在2017年脱审后仍在泰州、常州、南通等地行驶,且公安机关已在2020年6月30日发布了强制报废的公告,因此车辆不符合申报恢复档案的条件了。法院方面不应该再将该报废车辆进行拍卖。

  此外,郭蓉还提到,车管所的后台系统信息与法院共享,法拍前可以查询到车辆处于注销状态。

  对此,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周先生表示,确实可以查询到车辆状态。该车辆虽然是在2018年被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车子具体下落不明,在当事人提供线索后,法院执行局于2020年才将车子拖到法院扣押。

  9月3日上午,南京车管所与建邺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再次确定了无法办理恢复档案的申请。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周先生表示,下一步将为王先生办理撤拍退款手续。

  竞拍者如何保障自己权益?

  法律专家:竞拍需谨慎 遇事可这样维权

  针对此类问题,南京大学邱鹭风教授表示,拍卖人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司法拍品权属不清、标识情况有误,或是原产权人阻扰,常常会导致拍卖人权益受损。

  如果拍品确有瑕疵,拍卖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可申请退拍,要求导致瑕疵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若遭遇拍品“取得难”的情形,拍卖人作为合法产权人,可以再起诉一个案件,要求返还拍品,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由法院来强制执行;如果法院不肯强制执行,拍卖人可以向上级法院举报法院执行局不作为;也可用合法产权人的名义,以对方非法占有为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邱教授还提醒,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拍卖人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难以实际获得拍品。为了规避风险,不仅法院和司法拍卖机构在拍卖时要做好风险提示,尽可能查清拍品的权属情况;拍卖人更应谨慎,做好事前的调查工作,尽量不要拍卖产权可疑的拍品,如果拍品数额较大,建议请律师做调查。

  邱教授进一步表示,当法院遇到执行难题时,如果各级政府部门能够给予一定的配合与支持,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完成,对于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治理也有积极的意义。

  (江苏广电总台“我苏特稿”,转载拒绝任何形式删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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