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舅的遗产,外甥有继承权吗?江苏高院今天(8月26日)发布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继承人李某华因病去世。李某华生前一直未婚,无配偶、无子女,李某华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李某华去世。李某华父母生前共育有李某华、李某琴、李某兵、李某玲、李某巧五个子女。李某玲2007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赵某。
2021年7月,赵某、李某巧作为李某华的继承人将李某琴、李某兵诉至法院,主张与被告李某琴、李某兵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李某华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房产,原、被告对上述房产各享有25%的产权份额。
裁判要旨
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本案被继承人李某华未留有遗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李某华生前无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应由李某华的兄弟姐妹继承。被继承人李某华的妹妹李某玲先于李某华死亡,应由其女儿赵某代位继承李某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均系被继承人李某华的法定继承人。法院对原告赵某主张代位继承其母亲李某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什么是代位继承
作为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代位继承也被称为“间接继承”,是相对于本位继承而言,指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不能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按照该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和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一般而言,在代位继承中,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按照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和顺序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代位继承需要具有以下特征:1.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先死亡的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若因杀害被继承人等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代位继承人也不享有继承权;5、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以被代位继承人有权享有的份额为限;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原先的规定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规定,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在原先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的基础上增加了兄弟姐妹的子女。
法官同时提醒:因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当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时,兄弟姐妹的子女也是无法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编辑/高若婷)